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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怜夫妻为何不能放下成见相扶到老

现实的社会,让多少家庭都支离破碎
有的人就是这种情况。

2,请问2009年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招聘报名时什么时候

2月5日
就在2月中下旬,你在等1,2个礼拜应该就有了,耐心等等吧,做好充分准备,祝你成功~!

请问2009年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招聘报名时什么时候

3,舒城* 方芳 我想问一下别人欠我十万元钱我如果起诉他*能不

多数判例不支持查封其家庭成员唯一居住的住所(房产)既然有多数就有少数。少数支持就是被查封拍卖的唯一房产价格远远高于债务。例如被查封的房产估计是1000万,债务总额200万。当地一套100平米房产价格100万。只有这样才查封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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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伐证过期后采伐算违法吗

一定属于违法,需要你到林业管理部门续期。持有合法的证照才可以采伐,否则处罚你一定会受到经济损失、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是的,算违法,提供相关案例一条,供参考:  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不意味着能任意砍伐,还得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舒城男子杨某自认为有采伐证就能够使用,将购买的林场林木全部砍伐而被公诉。近日,舒城县*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春,杨某以7000元价格购买了舒城县庐镇村民方某等四户村民所有的坐落于该村山场的林木。同年4、5月份,杨某将购买林木全部采伐。2014年6月,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滥伐林木一案提起公诉。经查,舒城县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0日向这几位村民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1年11月10日至12月30日,采伐类型及方式为抚育采伐、间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杉木活立木蓄积量为41.84立方米。*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4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
是的

5,婚前老公购房婚后妻子参与还贷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就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虽然房子是老公婚前购买,但妻子在婚姻期间也参与还贷,她觉得若离婚的话,这套房子自己有权分割,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最终*判定,按还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给妻子。 刘安与李兰均是再婚,家庭关系复杂,婚后经常为锁事争吵,使8年的婚姻难以再继续维持。刘安于婚前首付16000元购买了舒城县城关镇一小区住房一套,该房当时购买价为44000元,婚后妻子参与了部分还贷。2011年10月刘安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同年12月该案在舒城县人民*开庭审理,李兰认为,这套房子自己参与了还贷,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愿意离婚,若离婚,就得平均分割房产。可刘安不愿意,认为这是自己婚前所购买的房子,由自己还贷,产权归自己,李兰无权分享。关键时刻,李兰当庭拿出了她参与还贷的证据,证明她在2004年和刘安一起还贷5739.70元,这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安认为妻子参与还贷,但是其还贷部分在房屋整体价值中比例较小,李兰不应享有所有权。*审理后,双方当事人约定该房屋价值作价为31万元。 2012年4月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时双方对离婚和房产所有权归属已无异议,庭审围绕妻子所付房贷那部分该如何补偿展开了辩论。 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使该案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认为,刘安、李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他们自愿离婚。对于诉争的房屋,系刘安婚前购买,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鉴于原、被告共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5739.70元,刘安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向李兰作出补偿。*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经计算房屋增值部分款为35026元,酌情分割20410元给李兰。

6,婚后妻子名下的房产离婚可以分割

可以的。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婚前的财产就不可以,如果可以证明是婚后的财产就可以分割。  《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内,夫妻双方,任何一人取得的财产均被视为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摘选了前三个来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有规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虽然房子是老公婚前购买,但妻子在婚姻期间也参与还贷,她觉得若离婚的话,这套房子自己有权分割,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最终*判定,按还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给妻子。 刘安与李兰均是再婚,家庭关系复杂,婚后经常为锁事争吵,使8年的婚姻难以再继续维持。刘安于婚前首付16000元购买了舒城县城关镇一小区住房一套,该房当时购买价为44000元,婚后妻子参与了部分还贷。2011年10月刘安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同年12月该案在舒城县人民*开庭审理,李兰认为,这套房子自己参与了还贷,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愿意离婚,若离婚,就得平均分割房产。可刘安不愿意,认为这是自己婚前所购买的房子,由自己还贷,产权归自己,李兰无权分享。关键时刻,李兰当庭拿出了她参与还贷的证据,证明她在2004年和刘安一起还贷5739.70元,这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安认为妻子参与还贷,但是其还贷部分在房屋整体价值中比例较小,李兰不应享有所有权。*审理后,双方当事人约定该房屋价值作价为31万元。 2012年4月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时双方对离婚和房产所有权归属已无异议,庭审围绕妻子所付房贷那部分该如何补偿展开了辩论。 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使该案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认为,刘安、李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他们自愿离婚。对于诉争的房屋,系刘安婚前购买,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鉴于原、被告共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5739.70元,刘安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向李兰作出补偿。*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经计算房屋增值部分款为35026元,酌情分割20410元给李兰。记得采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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