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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重整

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
重整碳九是指含有九个碳的烃类,包括烷烃、环烷烃、芳烃。在重整原料中烷烃、环烷烃占大部分,芳烃很少。在重整生成油中,主要是芳烃,未转化的烷烃、环烷烃很少。
重新整理,重整旗鼓什么的。

2,什么叫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就是倾家荡产

3,重整什么什么成语

(不)(可)思义、重整(旗)(鼓)不动(声)(色)、(生)(机)勃勃希望能帮到你!
重整旗鼓
重整旗鼓,不动声色,生机勃勃
可以是不可思义、重整旗鼓,不动声色、生机勃勃这几个成语!!
我只想到重整旗鼓,重整旗鼓是指重新整顿战旗战鼓。比喻遭受挫折或失败之后,重新聚积力量,准备再干。

重整什么什么成语

4,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不明白啊 = =!

5,如何理解重整与和解两个法律程序适用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二者的相同之处有: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该申请权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其法律依据是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目的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债务人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向人民*申请重整的,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向人民*申请重整的,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申请和解的,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和解。 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同时存在不同主体分别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人民*应按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先后次序裁定受理何种程序申请。另需要注意,在债务人被人民*宣告破产后,当事人不得向人民*申请重整、和解;同时,当事人不得申请在重整、和解之间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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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十、*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 破产申请根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申请破产;2. *裁定受理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3. 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等等。
一、企业破产重整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程序的发动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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