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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受侵害人该如何赔偿金钱

按照妨害或是危险已经持续的期间已经或是可能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

2,保管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和排除危害吗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利人是包括实际使用人的。因此,保管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民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权利人包括实际占有人,不管你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保管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和排除危害吗

3,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

您好,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

4,房产证土地证权利人可否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返还原物 搜

可以。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都属于物权,在权利收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相应的救济。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因此,房产证土地证权利人,无论是作为物权人还是占有人,都享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的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
屁话!土地肯定也抵押啦!还完款后,带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解压手续。

5,土地和房屋被别人占用能定性成什么纠纷

如果你持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对方没有房产证,则铁皮棚子为非法占有及添附,你可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要求对方拆除、腾地归还,或与铁皮棚子所有人协商折价受让。也就是说,在土地权属与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分离的情况下,法律保护能够证明权属并且经不动产登记取得登记证书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权属登记,则一般倾向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即“房随地走”为主要原则,如果双方均无未办理登记,则主张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无权要求地上构筑物添附者腾地。 附,相关条文:《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就可能导致房与地登记不一致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可以向当地*诉讼,要求返还你的土地。(火星人)3353
土地和房屋被占用属于侵权纠纷,协商不成,到*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物权法243条245条区别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条文解读关于本条,主要明确了两层意思:第,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第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5663536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条文解读为了更准确的把握本条的含义,将从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物权的请求权,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在继续妨害,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停止妨害;在一次妨害,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3.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需要说明两点的是: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占有虽非一种权利,但也属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的损害;(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问本条最后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首先,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已经不存在,自然没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提请的必要;如果此种妨害或者危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占有人当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3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自然没有受时效限制的道理。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此项期间各国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多规定为1年。该期间有的国家明定为消灭时效,有的规定为除斥期问。但是从占有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际功能上讲,此项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妥。理由在于消灭时效可因事实而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如果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可能远比1年要长,那么将使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并且通常情况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未行使的,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例如所有权等),自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因此也没有必要在本条中规定更长的期间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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