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物流法律的问题

这里涉及到甲公司撤销该分理处的具体操作问题,如果在没有收回分理处的公章,那么原则上也应当公告撤销。而某进口公司和甲公司的分理处之前是否存在已履行的合同等,对于合同效力的考量也是很重要的。因此要判断某进口公司和分理处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要全盘考虑(包括可能存在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要求你们承担罚款是有合理的.你们之间实际上和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他们被罚款是因为你们违反约定的行为,或者说是你们隐瞒行为之间造成他们损失的,所以基于这点可以要求你们承担赔偿责任.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流法律的问题

2,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怎样简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怎样简述

3,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内容简介《物流法律法规》是“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规划教材”之一。本书从当前我国物流业现状出发,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注重实践和技能的特点,遵循“根植实践,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国内外物流操作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物流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与物流过程密切关联的货物买卖过程、物流过程中直接包括的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口岸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本书适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教材和物流培训机构用书,也可作为企业相关专业人员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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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4,请教被认为依法有效订立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作为物流经营人在

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2、合同的形式三种法定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面对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又称对话合同。其他形式--主要指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的形式。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概念: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特点: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产品瑕疵的告知义务;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包括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如某种应得机会的丧失)
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文笔流畅,修辞得体,深得魏晋诸朝遗风,更将唐风宋骨发扬得入木三分,能在有生之年看见楼主的这个帖子。实在是我三生之幸啊。看完楼主的这个帖子之后,我竟产生出一种无以名之的悲痛感——啊,这么好的帖子,如果将来我再也看不到了,那我该怎么办?那我该怎么办?直到我毫不犹豫地把楼主的这个帖子收藏了,我内心的那种激动才逐渐平静下来。可是我立刻想到,这么好的帖子,倘若别人看不到,那么不是浪费楼主的心血吗?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我终于下定决心,牺牲小我,奉献大我。我要拿出这帖子奉献给人赏阅,我要把这个帖子一直往上顶,往上顶!顶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

5,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6,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给付义务,而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当中,给付义务就是对货物的运送行为。运送行为与运送的货物的区别就是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A 运送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也就是说,客体,把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打个比方,可能不太恰当,客体就像一个扣,左边是权利主体,右边是义务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运输合同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7,如何规避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

你好!可以合同约定明确。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一般来说,物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所以合同条款务求做到合法完备。而现实中,经常出现由于物流企业拟订合同条款不够完备精确,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比如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在和客户谈妥交易条件后,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该业务员的疏忽,没有发现客户把合同中物流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改成了“全额赔偿责任”。后来物流公司违约引发了理赔纠纷,因责任形式被篡改而使得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律师支招:物流企业在业务产生时,应签订完整的书面物流合同,必须写清当事人的详细情况,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备情况,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准确性。一定要特别注意审核免责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防产生法律纠纷时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形。由于物流企业是承运人,客户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承运人身上,因此,当发生上述权责不明的情形时,物流企业往往负担着较大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物流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物流企业每天都会签订大量的运输合同,不可能每个合同都临时拟定,为了工作的便利,会根据运输货物种类、运输方式等其他因素的不同,分类制定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若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应当对该文字条款采用特别的处理方式,如印刷字体加粗、加大或者用鲜艳的颜色标出,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口头上给对方加以提醒说明,保证自己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若后来发生合同纠纷,对方托运人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对自己不利或者自己未注意为由进行抗辩。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意外事故是产生运输风险最常见的原因。比如物流企业经常会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理赔风险,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企业后,物流企业因管理不慎,导致货物灭损,引发赔偿纠纷等等。总之,这些风险有天灾,也有人祸,可预见性较低,却往往对物流企业造成较大损害。● 律师支招:首先,物流企业自身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经常检验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降低“人祸”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对企业或者运输货物及时投保,以防止非人为因素导致价值较高货物受损时,企业遭受巨额赔偿,从而降低“天灾”发生的可能性。三、因他人诈骗带来的风险有的物流企业在接收客户交运的货物时,没有仔细检查货物,客户又故意隐瞒货物自身存在的瑕疵。而在物流企业交货时,往往因为分不清货物瑕疵是何时何因出现的,从而蒙受不白之冤,可能引发法律上遭受赔偿之诉的风险。例如某托运人将一批旧电脑用装新电脑的纸箱包装后,按新电脑的价格报价并交了保价费、运费,承运人接货时只核对了数量就出发上路了,途中被盗,收货人索赔。尽管承运人后来得知这是一批旧电脑,应按实际价格赔偿,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承运人不得不按托运人的报价进行了赔偿,遭受了不应受到的损失。如果当初承运人在接货时审慎些,即使是抽样核对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的一致,也不致于出现这种局面。又如某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辽宁轮胎厂办理了托运手续,收货人为某公司。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当日,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后有人自称是收货人的员工,现代收货人领货,但代领人说由于匆忙来不及开出单位证明,要求承运人电话核实,于是承运人掉以轻心地交货了。结果后来收货人来电要求收货,未果诉至法院。由于承运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货而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这两个案子有可能都是一个陷阱,但如果承运人在接货时多些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了该做的工作,即便有许多这样的陷阱,笔者相信承运人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掉进去的,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律师支招:1.物流企业在接货时必须认真核对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现状是否与合同一致。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到承运人。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在货交承运人时只能靠承运人去核对、辩别货物在交付时的状况,如果承运人忽略了这个环节,则可能面临一个极大的违约赔偿风险。2.物流企业在交货时必须严格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是否与合同上的收货人一致。如合同上的收货人是个人的,在审核收货人时则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如合同上的收货人为单位则应出具单位证明收货,如为委托收货的,则应出具收货人委托书,否则,货物被冒领了,承运人会面临承担违约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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