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缴纳金钱的同期存款利息吗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系违约责任,即均属于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因为合同都已宣告无效,已经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所以主张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一般得不到支持。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缴纳金钱的同期存款利息吗

2,合同无效对工程欠款利息的影响

  关于利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无须支付利息等违约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便合同没有利息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利息。同时,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决定了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司法实务中通常按后一种观点处理,因此发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须支付利息。   因此,不利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利息计算方法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和起算点支付欠款利息;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具体计算方法与有效合同有所不同。从实际案例看,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等均存在较大变数,这对承发包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合同无效对工程欠款利息的影响

3,没有合同没有注明利息可以不支付吗

要是真的发生借贷情况,不管有没有合同都要还,这是一个信誉问题,在你困难的时候别人伸出援助之手,事后你却因为没有合同没有所谓的注明利息的情况而不想付钱给人家,这个是做人的原则问题。没钱时可以理解,条件稍微好一点就要考虑还钱的问题了,最起码本金要还给人家,利息可以后续给,最起码要按照当时的银行利率给。
不管有没有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无需支付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借款利息没有限制;2、但法院对民间借贷最高只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3、虽借款合同未写明,但在之后借贷双方又就利息达成协议的,可以视为对原借贷合同的变更,此变更有效。

没有合同没有注明利息可以不支付吗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判定合同无效是否有权出卖人支付利息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和第61条为无效民事行为规定了两种法律后果,即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返还财产的范围都没有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借款合同中利息不能返还: 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许多国家对违反强制性规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在立法上都予以返还限制。意大利民法明文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给付不得索回;法国民法判例中也屡有所见,例如,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用于开设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出卖方也无权重新获取对出卖物的支配权。
也许是的。

5,合同无约定可否主张利息损失

日前有一位朋友咨询,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对方延迟一年至今仍未还款,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其想起诉主张对方还款及利息,可以吗?一、主张利息损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二、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文章TAG:无效合同规定的利息可以不付吗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