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到底巨具备多少法律效力

1.合同的履行基本上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则,除非涉及到诈骗等刑事犯罪的特殊情况2.买房不履行购销合同中的义务,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但卖方有权依据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
跟购销合同无关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若跟购销合同有关的内容,属于有效内容。这个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解释做不同理解。所以:若是相关,就双方补充说明一下,免得以后有争议。

购销合同到底巨具备多少法律效力

2,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法律分析: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下:1、合同名称风险;2、合同主体风险;3、合同形式风险;4、合同效力风险;5、合同用语风险;6、合同签章风险;7、合同解除风险;8、合同的责任风险;9、合同争议风险。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1、资信调查。2、权利质疑。3、员工培训。4、立据为证。5、严格审查。6、合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3,签订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常见合同法律风险:(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就会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签订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4,购销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你知道购销合同吗? 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购销合同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   1、合同名称风险   只要是双方经过签字盖章形成的约定就可以成为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合同的分类是看内容而不是看名称。《情况说明》、《会议纪要》、 意向书 、认购协议、合同书、 协议书 、补充协议都可以成为合同。单方面出具的 承诺书 、样本、 委托书 、单据或 保证书 等可以成为合同的附件。   2、合同主体风险   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具备资格,公司没有有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非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授权,签约人与落款人不一致。   查阅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章),保留复印件,工商局网站查询。 购销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3、合同形式风险   传真件、复印件没有经过对方追认(签字盖章的原件);货物签收没有专人签收(签名样本)。   4、合同效力风险   签字盖章生效,交付定金生效,登记生效,公证生效;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以什么为准)。   5、合同用语风险   套话空话模棱两可——“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按法律的规定处理”;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没有具体约定就等于没有约定)。   6、合同签章风险   公章不真实、不清晰,没有签字,没有签约时间或时间不准确,前页没有签字盖章(或骑缝章)。   7、合同解除风险   合同解除的程序、法律后果(结算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实践。   8、合同的责任风险   责任范围:赔偿金、定金(存在双倍返还)、违约金的适用;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对第三人的责任。   9、合同争议(诉讼)风险   时效的控制——催讨与送达(异议时间和方式);合同责任的选择管辖之争(诉讼地选择);合同纠纷的调解技巧;代理人的选择风险(书面授权)。   相关阅读:    买卖合同 的类型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拍卖   根据中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5,个人之间所签的购销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个人作为合同法明确的主体,完全有权签署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允许范畴之下的购销合同。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无其他情况,一般是有效.厦门陈律师

6,采购合同存在哪些风险

风险很多啊,一下是引自佛商网的信息,其实还有其他风险了,下面的就作为参考看看吧。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将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总结如下。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3.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4.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7,如何规避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作为销售人员,应当学习一点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不懂得法律,不懂得合同条文中隐藏的内容和用意,实践中很有可能落入别人设好的陷阱。目前,在民事活动中追求的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的活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国家不会过多的进行干预。因此相对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就具有法的效力,虽然效力的范围仅存在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按照内容,可以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给人们如何去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程序法规定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合同法》属于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什么是合同,如何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出现什么后果等内容。 但实际操作中,即使把《合同法》中所有法条内容倒背如流,操作中仍然很难规避合同中的法律陷阱。就像盖房子一样,拿一张建筑师证书容易,但真正想要建造出漂亮的房屋,需要的还是实践中的经验。书本上的知识与实践操作差距很大,而且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有越来越多法律风险潜藏在合同文本中。所以今天我主要从诉讼角度跟大家讨论一下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规避问题。 首先,是合同主体问题。合同主体也是合同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合同资格。表现在购销合同中,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就应当有委托授权并加盖公章。当然,如果代理人没有合法的授权,但有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则对于相对方可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理由,此代理的后果还是由盖合同章公司承担。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规避不该出现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要对盖章单位进行审查,确定此单位真实存在(从工商注册登记表中可以查询到);另一方面,确定盖章单位确实有履约能力。例如,从一个单位独立出去的机构,为了能够签订合同,以其原单位的名誉谈单,后加盖自己的公章。后来由于履约能力不足,这家机构无法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相对人即使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但此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是对合同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的后果。 其次,应当注意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律师最为关注的,在诉讼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管辖权在自己一方,则便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资源,这也是当下中国法制的现实。在购销合同中,管辖的确定主要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范围主要有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再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的性质,在购销合同中,有时不单单是产品的出售和购买,有时加工一方要根据对方的特别要求定制产品,此时的合同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加工承揽合同来说,诉讼管辖地区应该是加工承揽地,与单纯的购销合同确定管辖是不一致的。 另外一个是定金与订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担保法的概念,是一个担保条款,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则付定金一方在违约时无权要求退回定金;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订金的作用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或者解除,订金是要退还的。 还有一个方面,违约责任的规定问题,在合同中,最好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具体和明确规定。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法定的违约责任,现在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如果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如果不主张减少,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减少违约金的适用。 很多人认为,合同法应当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正确履行,如果得不到正确履行,则应当保护自己的公道正义。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诉讼中的一条根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有了客观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还要能够有证据证明。合同文本是一种证据,合同的条文是一种切实的书证,用书面的内容证明事情的发生和存在。因此,从根本上说,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为了合同的履行,也是证据的保存。合同条文应当对主要问题做相对细致具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的公章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内容不同,则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为准。 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在设计合同文本时,主要侧重的是用合同条文来约束对方不能违约或者违约成本过高,无法违约;而不在于合同条款的多少。有时高手制作的合同条文看似拙劣,实则背后潜藏陷阱,这就需要各位在实践中仔细体味和历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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