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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伙里做事的人判几年

*团伙里做事的人属于从犯,*从犯一般比主犯判的轻,但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得知判多久。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团伙里做事的人判几年

2,关于中国团伙*是怎么处罚

两人,含两人以上犯*罪属于团伙*。《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第266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团伙犯罪,所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要对他们共同故意犯罪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3,什么叫做团伙*量刑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团伙*罪,就是三个人以上共同犯罪,从犯比照从轻处罚。
各地对*金额的认定是按照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量增减的,几千块在东部沿海可能属于一般金额,但在西部地区可能就属于金额较大。现在*已经判刑,并且执行了两年了,你再去申诉也没什么意义了。有可能到你哥本来可以减刑,但因为申诉而四年坐满。

4,*团伙 数额巨大 没有获利 情节最轻判多久

*团伙共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要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按主犯、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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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团伙*罪

团伙*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实施*行为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团伙*罪追究所有成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中国法律几个人属于团伙*

两人及两人以上属于团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扩展资料:案例:8人团伙*147万获刑男子武志远、李立柱成立所谓科技公司,招聘多人后,以开发关键词,维护、经营域名为诱饵,吸引10余名事主投资147万余元,并将欠款据为己有。昨天,昌平*一审以合同*罪,判处武志远等8人10年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了解,这一宣判是此类型案件的全国首例宣判。*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武志远、李立柱在天通苑某大厦内开办科技公司,又招聘了施某等人。武、李二人安排施某等人,电话联系事主,宣称可对网络关键词进行包装,帮助维护或转卖域名。事主赵某注册了“XX设备网”的域名。武、李二人安排人致电赵某,称可帮助维护这个域名,并进行“XX设备”网络关键词开发,实现增值。赵某签了合同,并交了2万余元。很快,武志远、李立柱安排他人冒充买主致电赵某称,想高价购买域名。二人收钱后,并未做任何“开发”、“维护”,关键词增值也是虚构出来的。像赵某一样的上当者还有10余人,其中最多交了20余万元。但这些事主发现再联系武志远、李立柱时,已找不到人。短短半年多,这个团伙共*得手147万余元。昌平*审理认为,武志远等7人行为构成合同*罪。一审判处武志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立柱有期徒刑10年。施某等人被分别判处4年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该团伙另一成员武某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8人团伙*147万获刑
两人(含两人)以上犯*罪属于团伙*。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是不是要看什么事才能回答。
3人一团伙
两人以上就属于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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