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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1O7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1O7条

2,求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

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内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一月一日以后违反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按其约定支付违约金。除非以前约定的是无效条款。

求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

3,合同法第107条

你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你的问题,这个协议不适用这个法条,你只能就你们的协议向法院主张,法院应当审查你们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就这个协议内容,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低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诉求”应该是“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求”吧,如果是这样,那么是的。可以引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这两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属于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

4,刑法1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条207条两高司法解释

1、这是诈骗,请别上当受骗。必要时,建议你报警。2、理由如上:(1)法律告知的用词错误,若真的是涉嫌贷款诈骗,那派出所发出的应该是拘留通知书。(2)贷款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其依据是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而不是合同法。(3)若是犯罪,报案的主体是受害人或者其他知道犯罪事实的人。此处该所称其将报案,那是主体错误。(4)案件的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义务,是相关人员报案后才会进行的。而不是由他搜集好证据再去报案。(5)财产保全是向法院申请的。(6)强行抓捕的用词错误,法律上用语是逮捕,这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7)整个逻辑错误,若真的有问题的,当事人一般是先稳住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报案。这样才有可能抓到人。如果事先通告,那分明是告诉对方准备走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合同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22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6,如何适用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多项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107条,表达的意思,为选择性,违约补偿、救济方式。但根据基本法理维护合同稳定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个途径是依次有先后顺序。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首先会考虑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仍然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履行,才会进一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否再继续履行,最后,根据合同性质,缔约双方的目的等如果无法继续履行,最终,确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所以,如果守约方想直接选择后两种,那必须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首先否定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才能要求赔偿损失。扩展资料:法律意义如何确定违约归责原则,意义重大。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你的描述: 合同法107条,表达的意思,为选择性,违约补偿、救济方式。但根据基本法理维护合同稳定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个途径是依次有先后顺序。 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首先会考虑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仍然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履行,才会进一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否再继续履行,最后,根据合同性质,缔约双方的目的等如果无法继续履行,最终,确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所以,如果守约方想直接选择后两种,那必须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首先否定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才能要求赔偿损失。 你的问题涉及了一部分法理,所以,你想准确理解,可能有点困难。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的理解有帮助。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107条,表达的意思,为选择性,违约补偿、救济方式。但根据基本法理维护合同稳定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个途径是依次有先后顺序。  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首先会考虑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仍然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履行,才会进一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否再继续履行,最后,根据合同性质,缔约双方的目的等如果无法继续履行,最终,确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所以,如果守约方想直接选择后两种,那必须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首先否定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才能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赋予的请求权,具体适用方式如下:1、继续履行的适用:(1)存在违约行为;(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守约方的请求一般应当明示地通知违约方,但通过主张抵销等行为,一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无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行还是事实上不能履行,都不可以再发生继续履行责任的承担。2、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3、赔偿损失的适用:(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请求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扩展资料:合同违约行为形态:一级分类:违约行为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二级分类:1、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2、实际违约可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1] 。三级分类:1、不履行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2、迟延履行可分为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3、不完全履行可分为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2] 。四级分类:1、给付迟延可分为全部迟延、部分迟延及金钱债务的迟延。2、瑕疵履行可分为质量瑕疵、数量瑕疵、方法和方式瑕疵、时间和地点瑕疵以及其他不符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3、不适当履行可分为部分不适当履行及附随义务不适当履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合同违约搜狗百科--违约行为形态
如果违约方可以履行合同,基于保护交易的目的,守约方会选择继续履行。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7,什么是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违约了,那么另一方也就是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同有约定的金额的,就按这个金额赔偿。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就按这个方法进行计算违约金的多少。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责任。如果说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怎么办呢?这个就直接以守约方受到了多大的损失损害,一般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这两种形式之和加起来的损失,有权让这个违约方进行赔偿。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三、违约责任形态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这次《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实际出发,我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另,合同违约,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据合同法,由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就是双方用书面的形式达成条件协议,而另一方没有遵照条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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