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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纠纷

房东本身就是想把你的押金全部吃掉的, 这样正好三个月的房租就用押金来顶了。 你已经给他了。押金本来是应该退的,现在不退,就算给他了。
约定很清楚了,中途退租,不返还押金的,你并不需要再赔8910的房租

租赁合同纠纷

2,房租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经济纠纷

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含了经济纠纷。具体就是:租房纠纷的案由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那要看用途了。一般民用居住肯定是民事纠纷,如果是商用,既可能是民事,也可能是经济纠纷。关于这一点,法院受理案件究竟是民庭还是经济庭,也不很明确。
经济

房租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经济纠纷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吗

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租房合同纠纷

你一开始就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首先,你要知道你所谓的的“二房东”有没有转租权,如果她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约定不得转租,那么你与她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而她也违反了与原房东之间的合同约定,你只要能找到真正的房东,可以让房东随时撤销合同,与你签订新的合同。 如果她有转租权,那你与她之间的租赁合同既是有效的,但只在租赁期间内,租赁到期后,你是没有优先承租权的。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真正的房东,与房东来协商解决这件事。:还有,转让费主要是前面承租者的装修费杂费等等,只要不过分她的要求是合理的。
那就是当时的合同条款不完善,你可以跟房东协商,只要能跟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就可以。实际上你所谓的二房东是没有权利跟你签订租赁合同的。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既然是已经约定租金的那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来,他让你搬你当然可以不搬,至于取证,合同首先就是证据,其次,你们不搬他们或许会去你们那捣乱什么的,到时候你可以录像,录音。他们不来,你就继续开店没有影响啊。至于违约金你们约定的是年租总额,所以不是四年的。赔偿损失的话,只保护实际的损失,例如员工的工资等,日营业额不在其中。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一年租金的10%,当然你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租金在合同中约定死了(四年都不涨),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你是跟物业签的租房合同吗,是的话,可以起诉其支付违约金;不是的话,就要看合同怎么写的了,如果没有写,就不是违约问题了。
赔违约金是理所当然 你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只有在合同到期、约定解除事项的出现、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变更情形的出现才可能解除合同;现物业作为出租人要求涨价,如果是要求涨租金,你可以不用理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他以市场重大变化要求增加租金的要求;如果物业是要求增加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等)就得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在物业有合理的依据情况下还是会被法院所支持的,但在此情形下,物业也没有接触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依据;
要看你们合同是怎么写的了,有写随行就市吗

7,租房合同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否说明承租人就无权转租呢?法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选择权。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则不利于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与承租人自己使用租赁物造成其毁损从而向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况且,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只是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而由于转租,能使第三人更好地利用租赁物,更大地发挥租赁物的价值。既然转租在法理上可行,于实践上有利,我们还有何理由否定他呢?所以应当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未对租赁物是否可转租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并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正当行使收益权,转租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仅出租人才享有解除其与承租人租赁合同权利。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期内承租人不能转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不予追认,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甲乙没有就方房屋是否可以转租签订协议,在合同期满以前乙不可以转租。关于乙丙签订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合同,但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乙应该赔付,返还双倍的定金,以后因为丙所造成的损失,由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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