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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的形式

你是指广义的招标还是狭义的?狭义的招标只有两种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广义的在政府采购中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招标的形式

2,公开招标采购的公开招标采购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1、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2、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3、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4、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一、如果是政府采购,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除了第一条叫“公开招标”采购,其他的都是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些采购方式就不公开不透明,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二、如果你说的只是公司的采购,那么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概念含义操作方法都是业主方说了算。

公开招标采购的公开招标采购的情形

3,什么情况下公开招标可改为竞争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什么情况下公开招标可改为竞争谈判

4,什么情况实行代理公司公开招标什么情况实施政府采购

1、招标人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可以自行招标,不行的就委托给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就必须按政府采购流程实施。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关于招标的形式有几中都针对什么情况

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开招标:适用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如: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且达到一定数目的项目,国家重点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等,2、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或公开采购不能适应紧急需要的。3、竞争性谈判:适用的范围就更小了,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就我个人的理解,这也是一种对采购最为有利,也最可以节约资金的方式,在政府采购中限定比较严格,如果是自有资金的采购,则可以直接采用这种方式,但是过程中要规范,不能违法。4、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特殊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是紧急需要采购的,或者是货源充足、技术规格成熟,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就我个人的理解,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还有发改委关于工程上面的限额规定,除去必须公开的,其它的都可以走竞争性谈判,对于一个企业内部进行招标,因为是自筹资金,国家对这方面的管理不甚严,但是如果是工程的项目,内部招标一般是不允许的。

6,具备什么样条件可以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使用条件:  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 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  询价:采购表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7,工程货物邀请招标有哪些情形

工程货物邀请招标情形: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实施时机的。政府采购中采用邀请招标情况: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并且同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村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以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受购方式。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适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回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即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既具其特殊性又有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之特定性;加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与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和不对称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要符合以下适用的“两个情形”不可小视!第一,不可小视只有适用采购项目比较特殊的情形。1、鉴于邀请招标也是招标采购的一种方式,与公开招标相比虽然不具充分体现竞争和“三公原则”的不足(弊端),但是,邀请招标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开招标的程序环节多,采购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而且又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特别是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2、因此,邀请招标也更是一种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3、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二是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三是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四是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五是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4、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此方式的较多,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多于公开招标;5、为了防止采购人过度限制供应商数量从而限制了有效竞争,使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既适用于真正需要的情形,又能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对这种采购项目比较特殊性的情形更得加以规范和重视;6、另外,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7、再则,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还有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也不应当采用此办法。第二,不可小视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之情形。首先,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在规定中,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原预算或计划金额不成比例,即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和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超过了原定预算或不成比例;采购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还要求采购人在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选择供应商,从而规范邀请招标行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邀请招标作出规定。由于邀请式招标带有限制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其次,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迫切需要完善对邀请招标的管理;我国颁布的招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很少;尤其是对邀请招标中的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招标实践工作带来难题,就是使人们产生错觉和误解;认为邀请招标是公开招标的一种简化方式,约束力相对要低;只要采用这种方式,并且任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行!所致,对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和金额(费用)对称等问题采购人不得小视,并要明确邀请招标选择对象必须通过招资格标方式随机确定邀请对象和拟采购金额(费用)市场化对称程度(切实防止串通现象和人为指定邀请招标对象以及采购金额比例不适中的选择);再则,邀请招标金额和费用的高低要由采购人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并对邀请招标中的被邀请对象和资金额度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所被选择的供应商资格符合、诚信度高、采购资金额度合理能为开展好邀请招标式采购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用公正、公开和公平的资格预选和制定规范的随机选择邀请对象和合法化资金额度程序,逐步实现电子化机选方式和邀请采购金额(费用)的更科学化,切实减少人为挑选或指定行为及采购额度不适合邀请招标范畴的现象,才能保证邀请招标中的邀请对象选择和采购金额(费用)的更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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