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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案例分析

宫某的要求合法。 因为公司实行的是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而不是季或年。 宫某从出海到归来期间,是在不间断地工作,也就是应出勤23天,实出勤30天,当然应支付加班费。有6天应支双倍,五一节那天,应支三倍。

劳动法案例分析

2,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 a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从事油漆喷涂的工作,早在2000年就入职这家公司,a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中均确认:喷涂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空气污染等职业危害,并约定,从事喷涂岗位作业员工入职、离职必须体检,离职不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实际上,只差2个多月的时间,a先生在公司的连续工龄就满10年了,但是,公司既不想与张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愿意支付其工龄补偿,a先生要求公司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但被公司拒绝了。a先生遂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0元。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属于汽车维修行业,af先生在公司从事喷漆工作,具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确认a先生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产生空气污染职业危害的可能,并对防止相关职业病危害方面作出了约定。公司未为张先生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终止了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行为违法。张先生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即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委 的裁决书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其理由为:张先生在工作期间,公司已为其做过体检,未发现有任何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而并非依据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行为。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公司终止与张先生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0元。【律师评点】 这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的案件,通过这个案例,相信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内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就是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其中明确援引了第四十二条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显然,这六种情形也必然就是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之所以没有重复罗列上述六种情形,我认为是立法者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援引之前亦应列明的条款,使得法律条文不会过于重复和繁琐。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必然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付出严重的代价。

劳动法案例分析

3,劳动法案例分析4

张某与该机床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该厂则须提前30日提出才能解除此关系。签定劳动合同须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则,该厂的续签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其扣押档案行为也是违法的。张某可以先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办理这些手续是有时间期限的限制的,该单位如果超出期限不办理手续交出档案,你不但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履行义务,还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其不作为,该单位是要受处罚的。该案中,张某的劳动者对工作有选择的权利,其就业权应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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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 a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从事油漆喷涂的工作,早在2000年就入职这家公司,a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中均确认:喷涂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空气污染等职业危害,并约定,从事喷涂岗位作业员工入职、离职必须体检,离职不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实际上,只差2个多月的时间,a先生在公司的连续工龄就满10年了,但是,公司既不想与张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愿意支付其工龄补偿,a先生要求公司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但被公司拒绝了。a先生遂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0元。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属于汽车维修行业,af先生在公司从事喷漆工作,具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确认a先生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产生空气污染职业危害的可能,并对防止相关职业病危害方面作出了约定。公司未为张先生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终止了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行为违法。张先生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即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委 的裁决书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其理由为:张先生在工作期间,公司已为其做过体检,未发现有任何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而并非依据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行为。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公司终止与张先生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0元。【律师评点】 这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的案件,通过这个案例,相信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内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就是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其中明确援引了第四十二条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显然,这六种情形也必然就是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之所以没有重复罗列上述六种情形,我认为是立法者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援引之前亦应列明的条款,使得法律条文不会过于重复和繁琐。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必然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付出严重的代价。

5,劳动法案例分析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即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的月均工资. 万某的工资于2000年6月调整,因此,万某的补偿金标准为(2500*7+2000*5)/12=2291.67元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万某自96年至2000恰好工作满四年,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四个月的工资即2291.67*4=9166.68元
不对的,应按上年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或工作的前12月的平均工资算账就对了

6,劳动法案例分析

1、虽然劳动法第36条规定不得高于44小时,但是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现第36、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法理上的东西不分析了,从实践上看张某的主张会得到支持,但结果意义不大。
周六周日属于假日,是否加班属于自愿,该酒店如果不安排其他休息日期,应属于加班.
张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原因你自身已经讲清,每周工作时间总共只有35小时,比国家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

7,劳动法 案例分析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一般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单位不能予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自后张女士流产了,同样流产也有产假,同样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流产要分是人工流产还是自动流产,人工流产只能享受病假和公假,没有产假待遇。 2、张女士的要求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A: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正确。 B:病假工资也没问题,有法律依据。 C、产假工资,一般如果劳动者缴纳过生育保险的,产假待遇由社保支付,单位不承担产假工资和医药费。 D:要求经济补偿金,就不能恢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 3、因为此案是2008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能用《劳动法》解释。那么仲裁会更具实际情况,如果恢复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只要补全病假工资即可,如果结束劳动关系,那么就看仲裁是如何认定的,一种是认为单位医疗期满已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5个月。同时按照地方政策支付医疗就业补助金。一种是以为此病影响工作,只判5个月经济补偿金。我认为仲裁采取第一种可能性比较大。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8,劳动法案例分析

1)该厂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患病期间企业不得辞退员工) 2)张女士按规定不能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但可向单位请病假,至于病假期的待遇以及治疗期,当地劳动部门应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深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张女士在规定的治疗期结束之后,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见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3)建议向执业律师寻求帮助
案例一答案:(1)违法之处: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高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约定违法,试用期工资最低应该是其合同约定工资的80%;(2)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支付相应费用

9,劳动合同法 案例分析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可以要求;但培训费和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林先生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若根据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要求林先生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培训费的数额要以公司为对林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为确定依据,且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分摊到约定的服务期里面,已经履行的服务期可扣除该期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剩下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部分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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