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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状上的涉案时间有误且判决书上的涉案时间还是出现错误请问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如文书内容确实有错误的,只能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纠正。
有的

上诉状上的涉案时间有误且判决书上的涉案时间还是出现错误请问

2,民事判决书出现错误拿去修改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吗

法院的裁判文书修改,必须由制作文书的法院通过补正裁定或再审程序进行。其中,补正裁定是对文书中的错漏字等进行补正,再审则是因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进行更正。
应该不能吧。

民事判决书出现错误拿去修改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吗

3,一审判决文书发现计算错误 怎么办

如果是纯粹的计算错误,可以由法院裁定补正
拿原判决书让法庭重出一份判决书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文字错误可以下补正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话,在上诉期内的就上诉,上诉期已满的就申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一审判决文书发现计算错误 怎么办

4,法院文书错误的修改途径

1、某份起诉意见书关于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的内容表述如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肖××的违反了《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第106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放火罪最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141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1,判决有效! 何时生效跟正常判决一样。如一审后,15日内不上诉的,判决即生效;二审,判决后立即生效。 2,法院应当再出一份裁定书。 主要目的,就是对有错字,漏字,计算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这是法律规定允许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5,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该由法官负责吗具体的法律是什么

也不必然由法官负责,要具体分析该执行行为作出的条件。如属于法官渎职的,由法官负责。若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法院执行的,法院任何符合相关条件的,若事后证实执行有误,可以要求担保人赔偿损失(《民诉法执行编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此问题,不能简单回答。
送达法律文书的工作人员人数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侧重于是否直接送当事人手中以及送达时限,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并没有明文规定,即没有必须执行法官送达的要求,也没有送达人数的规定。
应该由法院负责吧。

6,法律条文不理解请法律人士帮忙解释

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认为,能晚一些还债,自己就能多利用一天资金,多享一分利益,甚至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能拖一天是一天,或许能把债拖没了。由于他们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例如,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偿清10万元,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还,就要强制其加倍支付1999年1月1日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例如,没有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交出有关财物或者票证,没有按法律文书的规定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7,调解书协议内容有误可以下补正裁定吗

判决书有笔误,可以下裁定进行补正。那么,如调解书协议中出现笔误,该如何处理?如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被告向原告给付10万元,但在调解协议中却误写成100万元,民事调解书也错写成100万元,仅调解笔录中是10万元,当事人未发现错误而签字,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协议导致原告申请执行100万元,被告当如何救济? 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明显出现了笔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裁定补正,那么民事调解书有笔误也应可以裁定补正。因此可以下补正裁定将100万元更正为10万元。 能不能认为本案民事调解书出现笔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而本案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完全一致,因此,民事调解书不存在补正之说。如法院裁定补正为10万元,那么原告认为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要求法院再行补正,法院则无法作出解释;其次,调解协议也不存在笔误之说。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的一种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即使存在错误,也应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重新补正,而不应由法院依职权补正。 那么本案的被告应如何进行救济?笔者认为,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调解协议进行补正。因调解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对调解协议进行补正应以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为原则,故首先应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签订补充调解协议补正,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后依补充协议内容作出对调解书补正的裁定。如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由被告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本案被告因对审判人员存有一定的依赖,而未仔细核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可申请再审,由法院再审后撤销调解书,重新作裁判。 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审判人员对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对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出现的“笔误”随意进行“补正”,扩大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有的补正裁定甚至改变了原判决的实体内容,出现了补正裁定适用不规范、随意补正的问题,这种滥用补正裁定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补正裁定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笔和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补正裁定规定:本裁定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对本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和其他笔误予以补正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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