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在合同上增加附款可以吗

不可以。
擅自当然不可以,要双方签字认可才可以。

擅自在合同上增加附款可以吗

2,在原始合同上过段时间后私自添加新条款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是该条款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严重的话有可能构成诈骗。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在原始合同上过段时间后私自添加新条款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合同不经双方同意一方擅自添加不合理内容

1、就添加内容来说,如果A或C不认可,可申请笔迹是否为同一时间段的鉴定2、若合同中未明确担保为一般担保,是为连带担保,意思与添加的内容相似3、如果都认可该内容为之后添加的,添加内容无效。

合同不经双方同意一方擅自添加不合理内容

4,委托合同中乙方私自添加合同内容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凡对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所做的修改和添加,均须有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和添加处加盖双方的印鉴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乙方私自增加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过借款约定,但是是否履行合同无法证明,如果有借款的转账记录就没问题了,如果是现金给的,把稳起见,补一个电话录音,有备无患。

5,添附的法律效力如何

添附   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6,单位私自在劳动合同中添加条款

如果合同上有,理论上要按照合同执行! 因为有的公司在多地设有分、子公司,一般签署合同是都会约定员工服从在这几个地方调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请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竞业禁止条款,并且加入时应尽量明确相关竞业业务及违反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7,民法中关于添附的司法解释在线等

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
就比如说a捡了个易拉罐,b把它做成了工艺品。a属于先占。而b把它做成了工艺品属于添附添附制度法律也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但是仍然可以依据生活常理解释出来。通过自己的技术将易拉罐加工成一个工艺品而导致新物产生旧物灭失。提供价值大的一方有权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提供价值小的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而你说的添附是原始取得的问题,无论是基于生产,还是先占、加工的取得,共同点都是在权利人获得权利之前并无在先权利存在,即使有在先的权利也和后取得的新权利无关,甚至物权客体之前也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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