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留置权合同问题的请教

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览合同,行纪合同;参照担保法的规定.
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览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不可能任何合同都可以有留置权

关于留置权合同问题的请教

2,留置权的适用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留置权的适用合同规定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适用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3,69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A制衣厂有权留置未交付修改费的衣物。选项B,典当行无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变卖房产。留置权的行使应依据合同在50年以后。选项C李洋有权留置因和合法的借用关系而占有的自行车。选项D运输公司有权留置和变卖该批货物。所以选择答案A。

69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4,借款合同中的留置权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乙方,抓紧时间偿还借款就一切问题迎刃而解了,如果乙方实际并没有借款,是甲方伪造的借条,乙方可以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诉讼保全是原告申请后,法院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必须为保全措施提供担保,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方承担,
任务占坑

5,关于留置权的同一法律关系

悬赏广告允诺的财产利益,与归还悬赏物是两个法律关系,例如,无论有没有悬赏广告拾得遗失物的人都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悬赏广告存在归还义务的。
留置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其需要留置的是之前合法占有之物,对于侵入之物无法合法留置。因此侵入物无法达到该条件要求,因此侵入物不是留置权中的同一法律关系
这不属于留置,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如果甲是在这次修理中欠乙的钱,乙可以行使留置权,但甲是以前就欠乙的钱,这已不能算同一法律关系中了。

6,留置权的问题

1,这种情况不叫行使“留置权”,应当属于非法扣押。《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目前C可以要求B或A返还车辆;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7,法律关于留置权

合同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理论上来说,只要是确定权利义务,或者共同的一个合意就可以是一个合同,在此意义上,它类似于契约的定义。但是事实上,法律实践部门,咱们的《合同法》是做狭义解释的,仅仅调整债的关系。比如合同法所列的15种有名合同都是债权关系。除此之外,还有物权类别的合同,比如担保,留置,抵押,使用权出让等等物权合同。而劳动关系方面的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节,涉及到身份权方面的合同要受《选举法》《婚姻法》《继承法》之类身份关系法律调节,行政方面的合同就受行政法调节,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公务员法》之类。很明显你举得这个例子:第一:留置权以独立占有为前提,也就是要有法定理由,员工占有公私财产肯定不属于独立占有。第二:同前述,《合同法》不调节劳动关系。 补充:留置权和合同法没关系,留置权属于物权关系,应该由《物权法》调节。你不要搞混了,就拿楼上的例子:甲一台冰箱坏了,拿去给乙修,这时成立一个合同关系,就是《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但是修好之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冰箱,此种权利就叫留置权。 留置权的基础是债的不履行,也就是有合法,他是给予对物的占有权而产生的,所以一定要占有才可有,不占有就不可能产生留置权。也就是,债的产生是前提,独立占有是基础。而你所举得例子,他是没有前提的,拖欠公司不属于合同法调节,自然也就没有“债”的产生,也就没有留置权的前提。雇主提供给雇员的物资,属于雇主所有,也不是独立占有。所以就不存在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当然要以独立占有为前提第二条,很好理解,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所以不适用于合同法。用另一种说法说,就是劳动合同不但有合同关系还有从属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地运用合同法解决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不属于留置,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如果甲是在这次修理中欠乙的钱,乙可以行使留置权,但甲是以前就欠乙的钱,这已不能算同一法律关系中了。
1、既然是劳动关系,何来留置??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将由合同约定且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权利。就是说留置权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并非劳动关系;2、至于工资问题,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如担保合同),你是无权以不发工资为由扣留公司电脑的;3、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范畴,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4、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甲一台冰箱坏了,拿去给乙修,就好之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此种情况之下,乙就有权留置该冰箱,此种权利就叫留置权。

8,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经常有法律题目出现,尤其是国考,法律题占比较多,使得很多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感觉难度很大。国考就曾出现过关于担保物权的题目,考生错误率较高。本文拟就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进行一番讲解,便于考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乃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的这一基本特性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抵押、质押权的规则。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立法有一个变迁的过程。早些的《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这一规定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封闭式立法,从以下几方面大大限制其范围:  1.只能产生在合同债权之中,也即留置权担保的对象只限于合同债权,其他债权如侵权之债不在其担保之列。  2.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才能适用留置权。  3.即使在法定允许的合同类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物权法》的规定  但是,《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开放式立法的态度,依照《物权法》第230~232条,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  1.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见后),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留置权;  2.放松商事留置(即企业间的留置权)的产生要件要求;  3.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当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类型;  4.更显著的变化是,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主张留置权。  这样,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大大释放了。  【例1】设甲有偿委托乙代购货物一批。则乙买回货物后,委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受托人可留置该货物。  【例2】甲、乙构成无因管理,本人甲不支付管理人乙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乙可留置因管理事务所占有的甲的物品。  最后,可以用一句话总结这一立法变化: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在《担保法》规定中,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留置;在《物权法》规定中,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留置。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依照《物权法》第230~232条,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在学理上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一)积极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合同法》第286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于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这一权利性质在学理上争议极大。但可以肯定,尽管其权利内容与留置权相差无几,但该权利肯定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仓储、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能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这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理解的要件。试看下面两例:  【例3】甲公司与运输个体户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答案:可以行使留置权。  【例4】设例3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材交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上海,并约定到沪后即付运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我就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你6月3日所欠的运费。”问:乙的做法合法吗?答案:于法无据。此时对钢材的占有与6月3日运费的发生并无牵连关系,不能产生留置权。  注意: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不受上述第4个要件的限制。  【例5】设例4的乙为一运输公司,则乙的做法完全符合商事留置权的规定。  (二)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  【例6】设例3中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一口急用的棺材。问:乙能否行使留置权?答案:不能。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2020年吉林省考行测备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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