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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小产权房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如违约金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签合同也不被法律所承认。所以,违约金不具有法律效力。

购买小产权房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如违约金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特别约定有什么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特别约定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首先它的法律效力与其他条款是相同的,有时候会出现一种矛盾,即特别条款和其他基本条款发生冲突,这个时候以特别约定为准,在这样的环境下,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普通条款,保险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约定只能控制人一时间的情绪.. 也许风一吹,.. 就什么都没有了... 何必苦苦的去追寻它呢??

特别约定有什么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3,交强险特别约定有没有效

交强险中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别条款无效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在投保时签订的特别约定无效
都可以即时生效。但是这个即时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保单录入、核保、刷卡、预留时间等基本要二个小时的提前量比较安全。

交强险特别约定有没有效

4,保证合同能否单独存在

您好:  您好,如果是“国内合同”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特别约定仅仅针对“涉外合同”。  1、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2、但是同时法律对“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分配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8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就丧失法律效力。
这个约定是有效的。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效力问题

1、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先签字后支付工资,不公平,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申诉的权利,所谓“三天内”的申诉时间也形同虚设,因为你签字时按法律来说就等于你已经认可了,申诉就无据了。 3、“乙方对甲方所发的任何与乙方有关的文件均应书面签收”是可以的,但文件内容有违法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劳动者可以拒签,如果以此认定是“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纯属强盗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条款。 4、这属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掩耳盗铃的笨蛋条款。 5、严重违法的条款,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奖金、津贴、补贴完全属于工资范畴,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6、这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这是比较苛刻一点。 7、“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条件”这也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做出任何选择。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认定为无效条款。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有效

6,先后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先后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怎样的1、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内容的补充的话,往往我们将后一份合同认为是前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时,只要内容不冲突,那么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冲突的话,则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为准。2、原则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都是要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约定为准。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7,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什么呢有什么法律法

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工资则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标准予以支付。关于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立了根据本人工作年限来计算医疗期的原则。即: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规定 :1、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2、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担负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延长。3、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2002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有下列特殊规定: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断续的病假如何计算医疗期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那么对断续的病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呢?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由于各地政策可能有些差别,你可以向劳动保护相关部门咨询一下!
合同不必然无效,没有约定工资的,可以补充约定或以实际支付为准,当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毕华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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