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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写入合同,在一方违约时就可以按照该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地降低或提高。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内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适当,其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等。但是,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违约,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2,合同解除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解除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生效后才可能解除。无效合同,可被撤销变更的合同均属于法律名词,各有各的形成条件。解除合同也一样,合同的解除引发的是违约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你要看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为在缔约过程中,由缔约人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被撤销,那就追究他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不履行或不达标,则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终止后有什么法律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等。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有什么法律责任

4,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说一下合同解除以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条款明确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法律效力:第一、合同之债归于消灭。第二、合同解除所产生的结算和清理后果需要责任方进行承担。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就是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单方解除有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另一方催告仍不履行的。其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其他的解除后果都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就是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也就是合同双方合意将合同之债归于消灭,因此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绝大部分都会写在《解除协议》之中,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直接按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处理。

5,任何借口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需要赔偿吗

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如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条链接:《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取决于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2008年之前,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需要遵守合同约定。而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则除了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即可,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除不可抗力,战争等原因,其他终止合同的行为都是违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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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 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 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7,合同解除还能否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合同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何来的违约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还有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未经双方同意,想解除购房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想解除购房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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