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户的房产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是否有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16 08: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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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有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的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合同生效要件为:(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屋买卖未过户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未过户的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房产证没过户但有协议有效吗
房产证不过户签协议是可以的,协议本身有效。民法典规定,双方在房屋买卖都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后,房屋买卖合同就开始生效。但是此时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若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流程如下: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身份证明、合同等过户材料;3、受理后审核材料;4.、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的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
合同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没有过户的房屋购房协议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回放]某地一楼盘建成。当地居民李立民实地考察后,对房屋的设计、地段和周边环境都比较满意。经过协商,李立民与经销该楼盘的某销售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销售公司将三居室一套售与李立民,价款40万元,并约定该房屋于2009年元旦前交付使用。此后,李立民先后向销售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至交房日,某销售公司因故未能交付房屋。2009年5月初,某销售公司通知李立民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但李立民未办理。此后,李立民诉至法院,称该合同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某销售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销售公司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至还款日的利息损失。[专家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第一,合同主体要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订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缔约能力,并已就销售买卖达成一致协议,且买方支付了房款。既然销售过户登记并非房卖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该合同又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当然买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后,出卖方应按合同转让该销售,并应当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以实现销售所有权的移转。本案中,销售公司的迟延履行,并未给李立民造成利益损失,更不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应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由于迟延的期间不长,销售公司在违约后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及时加以改正,使李立民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李立民不能以销售公司的迟延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应认定该买卖销售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李立民可以基于销售公司的迟延履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属于合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有效,但因没有过户合同没有完成、产权还没发生转移,不能对抗第三者!以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权卖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我认为此说法不对。理由有二:一是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二是即使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也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名时,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转化为有效的合同。总结: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签订后,买受人按协议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该房屋,并已具备了办理变更登记的过户条件,就不能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而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出发,对此协议也不应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所签协议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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