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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纠纷能起诉配偶吗

看具体情况吧,一是确定他有能力还,还要有证据说明合同纠纷的所得利益,有用到家庭。
是共同债务可以 个人债务不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纠纷能起诉配偶吗

2,合同纠纷案件可以起诉配偶吗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案件不可以起诉配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外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应将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被告。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起诉配偶吗

3,合同纠纷案起诉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可以的,但成功概率不高。

合同纠纷案起诉

4,买卖合同纠纷可以起诉配偶吗

法律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对方被起诉,该当事人的原夫妻关系继续的,合同方的配偶不能作为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对方被起诉,该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可以以该当事人的配偶为被告,在诉讼中一起解决合同债务负担问题。以合同人为被告,合同债权确定后,可以通过其他起诉确认该债务是否是对方夫妇的共同债务。这个可以避免假离婚。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合同的安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合同纠纷能诉夫妻双方吗

可以,依据是今年的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6,商事合同纠纷可以涉及到合同人的配偶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连带责任。一般在起诉时,会同时起诉要求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以在案件执行阶段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有可能,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是不能突破相对性的。所以不能
如果有配偶的签字或者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等情况,可以牵扯到。具体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义务的情况。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合同纠纷可否起诉配偶

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依据,将合同纠纷案中签约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情形。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在合同纠纷中,笔者认为:合同关系是着重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约定义务,并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而上述第二十四条是解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的承担问题以及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诉讼中合同之债是有所区别的。故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应将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因为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明确当事人,就无法明确根据合同进行交易的双方主体,在产生纠纷后,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故应当把合同中各方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才能体现出合同签订及合同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争议时,各方当事人能够依据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8,合同纠纷案中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此条规定为依据将合同纠纷案中签约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情形,这样是否妥当呢?审判中应如何应对这类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签约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运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之债的承担者、承担范围、承担方式,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范畴,它注重解决的是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一方债务的承担及其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一般不应将签约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被告。但现实中这类问题又是复杂多变的,如何在审理这类纠纷中准确把握合同的相对性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认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该方的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配偶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权确认后,相对人可以另行起诉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既保证了审判效率,也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起诉时,该方的夫妻关系已解除,可以将该方的配偶列为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合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也可以先将签约人列为被告,待合同债权确定后,相对人再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的共同债务。这样可以避免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签约人本人死亡,就应当将生存的签约方配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确定合同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此条规定为依据将合同纠纷案中签约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情形,这样是否妥当呢?审判中应如何应对这类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 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签约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运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之债的承担者、承担范围、承担方式,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范畴,它注重解决的是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一方债务的承担及其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一般不应将签约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被告。但现实中这类问题又是复杂多变的,如何在审理这类纠纷中准确把握合同的相对性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认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该方的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配偶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权确认后,相对人可以另行起诉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既保证了审判效率,也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起诉时,该方的夫妻关系已解除,可以将该方的配偶列为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合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也可以先将签约人列为被告,待合同债权确定后,相对人再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的共同债务。这样可以避免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签约人本人死亡,就应当将生存的签约方配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确定合同债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有0条评论我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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