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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是否有规定不受时

出自《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不一定

无效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是否有规定不受时

2,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如下:(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据的;(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3)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6、救济原则;7、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3,行政执法行为的失效方法之一是

1、执法主体不对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3、监督检查人员无执法证4、证据采集不完善5、行政处罚超时限。(发现违法问题应7日内立案,两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在送达处罚告知书后有3天的陈诉申辩期,然后送达处罚决定书。违反一项即无效。如8日立案,告知书送达后一天即下发决定书)6、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但是在复议期或诉讼期内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执法行为的失效方法之一是撤销
被执法对象挂掉了

行政执法行为的失效方法之一是

4,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损害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二)从业务上或地区范围上明显无管辖权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三)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四)构成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或是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书面行政行为未表明公布行政机关的(七)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为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

6,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您好:北京祁律师为您解答。  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 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希望能够为你解忧!

7,哪些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具体来说: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除此之外,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都要通过行政复议或由人民法院做出认定。

8,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很简单,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自宣布之日起失去法律效率。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1. 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2.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3.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 (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收回因该行政行为而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如相对人无过错,应对之进行适当的补偿。

9,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有哪些情形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主要是强制执行权。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
无效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2.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在权利救济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这些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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