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不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一方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用等到期限届满后才能要求。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对方是否解除合同,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必得解除合同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2,劳动法合同法108条

法定程序主要是指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很多种,比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但是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人认为应当有

劳动法合同法108条

3,合同法的规定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热水器全部毁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因为丙方与甲方(李某)形成了仓储合同,丙方就有保护货物完好的义务,故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是要约邀请。 (2)是要约。 (3)是要约。 (4)成立。甲方提出要约,乙方并未反对,要约达成,合同成立。 (5)由乙方承担,原因在双方达成要约时,乙方并未反对约定的内容,视为默认!

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法94条和108条履行期限的对比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两个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的请求权发生的时间。
可以解除

5,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你明确表示你是不缴房租的,就购成了违约。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而你到第二年三月还没缴,就购成了违约。3、如1、2项违约情况发生,对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法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这是预期违约的一种形式。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期违约的责任后果上和=实际违约的责任是不同的。举个例子吧: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在本来年底之前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别墅卖给乙,并约定年底之前交房,签订合同时乙支付定金10W。事后乙以房价上涨为由,向乙表示加价50W,乙拒绝。于是甲将房子卖给了丙。甲构成预期违约行为。此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4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68:不安抗辩权: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整整齐齐可以解除合同。
第68条讲的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可以这么理解,本来该你先履行的,但是你发现就算你履行了义务,但对方明显不能履行他的义务,若此时你正常履行不是铁定吃亏了么,所以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中止履行,进而可能解除合同。而第108条讲的是预期违约,这时你大多处在已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以实现救济。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大哥 68条是不安抗辩权 108条是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详细的建议你去百度百科一下 或学习下民法教材或合同法教材。

7,在法律的基础上协议合同违约后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履行后果比如

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于合同。”现代社会,合同已经渗透到形形色色的人们的生活当中了,比如说,举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你去菜市场买菜,你和卖菜的人之间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你付钱,他给你青菜,这个青菜就是标的物,拿走青菜是你的权利,付钱是你的义务。那么,这个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所反映出来的内容的性质具有经济上的意义,排除身份方面的有关协议。其实合同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内在意思意思;二、当事人表示这种意思的行为。而当这种意思表示达到一致时,就成了合同。 2、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应当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单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合同关系,一个主体不可能形成合同关系。如果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满足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在他们之间成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合同关系之后,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从而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例如,买卖双方通过订立买卖合同,便在双方当事人间产生了买卖关系;如果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通过协议终止原来的买卖合同,便变更或终止了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所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自愿是指当事人自己的缔约意志是自由的,符合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 (四)、合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3、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建立合同关系,是合同的存在、合同产生效力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单一的,而合同的效力是多元的,它是指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进行的评价,即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分为四类包括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的合同即有效合同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你们双方的意思即合同的内容就是法律。合同的有效成立需要以下要件:(一)、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四)、形式合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履行及不履行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合同的恰当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约定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即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二)、协作履行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相互协助、相互配合的准则。(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地考虑对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2.合同的不履行几种形态。 而合同的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的不完全。当代中国有很多借钱不还的人,这是典型的合同不履行。侠义上的合同不履行是指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行不能、拒不履行、预期违约,此外根本违约也等同于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等。   (一)、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债务的情况。这种履行不能是嗣后不能。因为笔者认为按照罗马法的观点来说,“不能给付的债务不是债务。”自始不能导致的必然是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要依导致履行不能的事由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债权人而定。判定的基本标准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例如,甲乙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在交付使用前,房屋因台风而倒塌,致使租房合同履行不能。因事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免责,否则如果说是因为甲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拒绝履行在法律上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同时债权人可以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担保。我国《合同法》108条规定,“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预期违约拒绝履行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这样才能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享有如下的补救权利。 ⅰ1、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确认了此种权利。解除合同可以使债权人从原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而且基于是否解除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债权人手中,这对债权人是很有利的。 ⅱ2、赔偿损失。当合同宣告解除后,债权人确因对方的毁约而造成的损害的,应可以要求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根据毁约时的损害来确定。 除此之外,非毁约方应该还具有拒绝对方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四)、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迟延给付,是债务人对于已经届满清偿期限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五)、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就其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只作部分履行,没有全部履行完毕。这个部分是数量意义上的,若是质量上有瑕疵,则构成不适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不合格和具有缺陷的责任时,未将数量不足规定在质量不合格当中。区分部分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是否适用法律关于担保义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4、28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负有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义务,在交付的产品的数量不足时,是不违反担保义务的。再者,在责任问题上,不适当履行主要是负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部分履行的,补交或拒收,补交以后还构成迟延履行的,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六)、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加害给付、错误给付三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会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错误给付是指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方式和地点而履行的行为。
您好!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拒绝履行的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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