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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解同姓的人不能结婚呢

当然 可以 ok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旁系三代以内近亲不能联婚!同姓不能结婚,这只不过是地方的风俗习惯、宗族规矩罢了!

2,同姓为什么不婚

《左传·僖公23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四》载:“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在族外婚实行之前,人们已认识到同血缘结婚的害处。所以,在中国古代,“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姓则卜之”,同姓是不能结婚的。这种同姓不婚是严格的,但并不科学。比方春秋时期,秦国是赢姓、晋国是姬姓,国君们世代结成秦晋之好,不是同姓,却是近亲。《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徒三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明、清的法律,又把同姓和同宗分开,严禁同宗,对同姓不同宗则有所弛禁。尽管法律和风俗是这样,仍有同姓婚配者。就连最尊崇周礼的鲁国鲁昭公也曾娶同姓的吴女,称吴孟子。陈司败指责说:“君取吴为同姓……君而知礼,孰不知礼?”与同姓不婚相联系的有母党不婚,即不能娶母家宗族的女子。《白虎通·嫁娶篇》载:“春秋传曰讥娶母党。”中表不婚,即兄妹、姊妹及堂兄弟姊妹的子女不能婚配。实际上,这些规定只是儒生们的理想规范,民间非但不执行,反而沿袭成俗,姑舅亲、两姨亲相当盛行。南宋词人陆游和妻子唐琬就是姑舅亲。

同姓为什么不婚

3,中国古代讲究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中国从西周时代起,就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素质。据《魏书·高祖纪》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备注:周制同姓不婚,到汉代则未必,亦有同姓通婚的情况。如《汉书》六十六《王诉传》云: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另,《通典》云:吕后妹嫁于吕云。这段记载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周代以前,夏、商时期还有同姓成婚的存在,而从周代开始,从制度上严格禁止同姓成婚。另据史料记载,从周代往后,诸朝历代都对“同姓不婚”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凡对违反规定者,都要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不乏一些体罚、判刑或勒令离婚等条例。为什么要禁止同姓结婚呢?对于这个问题似有多种看法存在。其一,不利遗传基因。同姓结婚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近亲繁殖,这与遗传基因有着密切关系。据说在周代,人们就已经懂得了这个道理,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左传·僖公二十年》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蕃意即不健康、先天不足。《国语·晋语》又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这句话说得也很中肯,同姓不婚,旨在避免婚后不育。其二,出于政治需要。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观上会促进与异姓之邦的联姻,以此扩大和加强与异姓集团的政治合作及军事联盟。其目的在于扩充势力范围,向一统天下迈进。应该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其三,崇尚*道德。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书,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故而当绝。另外,《白虎通·嫁娶》也称:“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这里所说得似乎比较严重,因为它把同姓成婚视为乱伦。

中国古代讲究同姓不婚

4,什么叫同姓不婚什么叫家事代理权

你好 1.“同姓不婚”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很有特色的亮点,不论从科学的角度还是政治的角度在当时都是相当完美的。 所谓同姓不婚 (同样姓氏的男女是不得结婚的)出自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由于是从周朝正式的兴起,不排除是因为礼学的原因。古时的人口密度和流动性很小,所以大多以氏族聚居或者家族聚居,古人在长时间的发展中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既新生儿畸形等) 为了避免这一情况规定了同姓不婚的原则(但表亲可以结婚可见规定不严格也不科学呵呵)从政治角度讲,女子是通婚联姻的最好桥梁,所以规定这一规则既能讲究了礼法(既不乱*)又能保证后代健康还能通婚保家国平安,可谓一举多得。 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的法律体现家事代理权的主要依据就是婚姻法第17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从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看,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夫妻间有相互代理对方为法律行为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配偶另一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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