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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魏志刚的长相就有那么坏吗

请问魏志刚的长相就有那么坏吗

2,有谁认识杭州那个开保时捷的魏志刚

是里面的工作人员。

有谁认识杭州那个开保时捷的魏志刚

3,魏志刚现在判了吗还是3年

没有这么快刚批捕8.4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魏志刚被提请批捕
检查院批准逮捕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才批捕 看看 后续新闻吧我个人观点是 判两年

4,09年8月4日杭州保时捷撞死少女

2009年8月4日21时25分左右,魏志刚(男,29岁,杭州人),驾驶浙A892E9凯宴牌小型越野车在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浙江省广电集团门口时,与横过道路的青年女子发生碰撞,该女子经浙江省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22点40分死亡,经初步调查,魏涉嫌酒后驾车(初测酒精含量0.2以上。0.2-0.8为酒后驾车,0.8以上为醉酒驾车),抽取血样待检,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死者芳芳,女,17岁,台州临海人,莫干山路上的好灶头餐馆服务员。女孩身材瘦小,身高1.6米左右,穿裙子,没有化妆。 司机男性,三十出头,穿白色衬衫,圆脸,身高1.75米左右。抽完血后,被交警带走。同车还有两位女士,坐副驾驶座的三十多岁,坐后座的四十岁左右。有目击者说,当时,坐副驾驶座的那位女士争着说车是她开的。那位年龄稍大的女士在现场给女孩做胸肺按压(复苏)。

5,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1、因为构成犯罪要被刑事处罚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酒后、超速驾驶要被暂扣驾驶证、记分等而承担行政责任;因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进行赔偿而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被害人只是受重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为魏志刚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又具有酒后、超速等情形仍构成犯罪而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还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按照出题意图,估计出题人认为被害人重伤的话,魏志刚不构成犯罪,所以有可能认为只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3、魏志刚没有交通肇事的话,只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这是一个乘人之危与单方允诺的区分, 乘人之危依民法通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之原因,依合同法为可撤销合同之原因。而单方允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在实务中,如果行为人处于危难之际,相对人漫天要价,行为人被迫允诺,则应按乘人之危处理;如果行为人主动承诺,相对人依允诺索酬,应按单方允诺处理。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民法通则规定,上述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均为可撤销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因此这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亮无须兑现允诺

6,酒后驾车的事故

杭州“8·4”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2009-08-30 阅读: 117 出处: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新华社杭州8月28日电(记者张道生)值全国上下严打酒后驾车行为之时,广受关注的杭州“8·4”交通肇事案,28日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庭审查明,2009年8月4日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驶牌照为浙A892E9的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车,由南至北行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马芳芳,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鉴定,事发时魏志刚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74-83公里之间,而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同时,魏志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马芳芳由于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线,负次要责任。  庭审还查明,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3.8万元。庭审中,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马芳芳亲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请求从轻处罚。  *认为,被告人魏志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酒后超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恳请*对其从宽处理,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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