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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中市人民*八桥法庭地址

八桥法庭 在 09年已经更名为开发区法庭,主要负责审理经济开发区、油坊镇、八桥镇、西来桥镇的民商事案件。 地址就在开发区 兴隆街上。
最省钱法:在镇江南站买到 “扬中大桥”(10元)的票,在扬中大桥下车后打的去扬中市人民*(10元左右的样子)。

扬中市人民*八桥法庭地址

2,被判刑的法官有哪些

王成忠,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作出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大庆,辽源市东辽县人民*原民事审判二庭庭长,2018年6月15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认定张大庆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峰,广东省兴宁市*龙田法庭原庭长,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3年6个月。
你好,这种事会出现?如果是我遇到,我觉得挺高兴的,这明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扬州火车站到扬州市中级人民*乘公交车怎么走万分焦急

26路到人民大厦(中医院)站下,到对面乘18路.27路.30路.33路到新华中学站下车回头就到,新华中学隔壁。
在火车站坐26路车到人民大厦站(中医院站),到马路对面做30路到新华中学站台下车,往回走100就到(扬州市中级人民*在新华中学北面)
同上
其实不远 楼上的两位不知道从火车站下来 打的从 扬溧高速公路 走 很块就到了总路程约17.9公里 大概20-30块钱打的的话 十几分钟 就到了 根本就不远楼上两位说的都不错 但是都是从里面绕的 很浪费时间 但是便宜 几块钱就到了

扬州火车站到扬州市中级人民*乘公交车怎么走万分焦急

4,已回复上班时间我们的公务员都去哪了

笑死人了。防止外来车辆进出就锁大门。哪个部门都这样就是了,那老百姓一件事不好办了。
关于对《上班时间,我们的公务员都去哪儿了》一帖的回复网民朋友: 6月10日, 网友mei82发表了《上班时间,我们的公务员去哪儿了》一帖,反映其6月9日下午4:10到新坝法庭办事,但法庭大门紧锁,没有干警在岗。6月13日上午,我院纪检监察人员立即调阅了当天法庭区域监控录像,并向相关干警了解情况。经查,当天下午上班后,为防止外来车辆以及相关人员未经安检进入法庭,值班法警关闭了铁门,并在值班室值班,直至下午5:45方才下班。且当天下午除4名干警出差或下乡办案外,其余12名干警无一脱岗,无一早退。 感谢网民朋友对*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扬中市人民* 2013年6月14日

5,车钥匙未拔被人开走出事故后也要担责吗

据报道,8月12日消息,因忘记拔汽车钥匙,导致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更不幸的是,该车被开走后还出了交通事故。近日,镇江扬中车主蒋某因为这起“闹心事”被告上*,而且被判赔偿受害者7382.41元。去年8月,蒋某喝完酒后就将车辆停在朋友家。王某看到该车钥匙未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驾驶了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王某与卞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卢某临时停放在路口东北侧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卞某受伤、车辆受损。在事故认定中,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卞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后,受伤的卞某将王某、蒋某、卢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据报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扬中*酌定王某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尚需赔付卞某25480.12元,蒋某尚需赔付卞某7382.41元。
因忘记拔车钥匙,导致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酿成了交通事故,近日,90年出生的扬中人蒋某因为这起“闹心事”被告上了*。去年8月,蒋某喝完酒后就将车辆停在朋友家,97年出生的王某看到车钥匙未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了该车辆。在沿春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心路路口时,王某与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卢某临时停放在路口东北侧的小型轿车相撞,卞某受伤,车辆受损。扬中市*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卞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后受伤的卞某将王某、蒋某、卢某及保险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扬中*审理认为,被告蒋某将车辆停放在被告王某的舅舅处,并未将车钥匙妥善保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车辆所有人,被告蒋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机动车钥匙未拔带来的潜在风险,而被告蒋某不仅未采取措施预防,而是放任该种风险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扬中*酌定被告王某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被告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扬中*判决王某尚需赔付原告卞某25480.12元,被告蒋某尚需赔付原告7382.41元。
出事故车主需要担责;但车主有向肇事者追责的权利。

6,打关司一般是在*还是市*我是民间借贷别人借我二十万一年了不

一般案件都在基层*起诉,即区县一级的*。您的案件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基层*管辖。
民间借贷操作简便,借贷双方大多靠“信誉”维持,没有完备的手续,缺乏抵押和第三方担保,一旦遇到情况变化,双方极易产生纠纷。1、借条未写明利息,逾期可追索。张才由于资金困难向李斯借款35000元,借款当日,张才立下借条交给李斯,但是两人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算法。李斯将钱借出一段时间后,要求张才还款,但多次追讨不成,李斯无奈将张才起诉至*要求他归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认为,二人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还款利息,此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兴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张才归还原告李斯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借贷款项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斯可随时请求张才还款。经多次追索张才均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张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人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此借款视为无息借款,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准许。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合同法原则出发,*对于李斯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2、高利借贷无法偿还,*判决。夫妻俩联系秦正欲向其借款,并答应用位于南宁市某处房产作为抵押。2013年2月某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李玲邓峰夫妻俩向秦正借款58000元经营沙场,借款期限为2个月,以秦正交付借款之日起计算;约定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利息按8%计算;李玲邓峰逾期还款,则自愿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给秦正,直至债务还清;李玲邓峰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某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签约当日,秦正将50000元汇入夫妻俩的银行账户,并将8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对方,夫妻俩拿到钱后给秦正开具了一份借条,内容写明秦正借款的方式和借款总金额,生效日期、其他事宜依照协议书执行,并签下借款人姓名及开具借条的时间。 很快,免息的2个月借期已过,秦正多次催夫妻俩返还本金及利息都未果,遂将二人告上*,要求二人按合同返还所欠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案经*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李玲与邓峰应归还原告秦正借款58000元;李玲、邓峰应支付借款利息给秦正(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驳回原告秦正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借贷有着明确的规定,对借贷利率亦有严格的规定。合法部分*依法支持,超出部分亦会予以驳回,任何民事行为均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书上的利息明显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于法无据,故对该利息过高部分不应当支持。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未能如约返还本息,属于违约行为。 关于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原告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请求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而违约金逾期后每天5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关于违约金不必再予以考虑调整,应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两被告属夫妻关系并且是共同的借款人,应当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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