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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数卖的后果如何法律理论解释

房屋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人依然是所有权人,其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均有效,出卖人可以选择向任一买受人转让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办理登记的其他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房数卖的后果如何法律理论解释

2,怎样处理一房多卖的纠纷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具体的事实情况建议电话详谈。本律师特别提醒,任何法律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况且有些事实真相在以非专业的目光审视后所作的描述,不一定符合其原始法律状态。因此,在看不到原始材料,听不到您对你咨询的事件的详细叙述的情况下,本律师仅仅是根据您的简单描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咨询意见,该意见仅仅作为您分析的参考,而不能、也不应当直接作为您处理法律事务指导法律诉讼的准则。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纵横法律网 杨国营律师

3,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是怎样

一般来说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俗称为“一房多卖”。“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望您予以采纳。
骗人是犯罪

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是怎样

4,一房二卖犯法吗

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应当尤其警惕。一房二卖,就是指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谓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法论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为小利而犯大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规则,这属于*行为,可能构成*罪。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假设房主目的是非法占有,卖房后立即挥霍或潜逃,那么房主收取后一笔的购房款是犯罪金额,应当以合同*罪追究刑事责任。 2、假设房主是贪图利益,即卖给前者后,发现后者出的价格更高,故又卖给后者,然后打算退钱给前者的,那么房主不构成犯罪,其只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属转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谁先与房东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该房产就归谁。如果都没办理手续,优先第一个购房人。
你好,一房二卖,一般作为民事纠纷中的违约处理,违约方需双倍赔偿守约方已付房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为*,进入公诉程序。

5,请问一房多卖构成*罪吗

近几年随着楼市的升温,房价不断上涨。一些卖房者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将自己的房屋进行一房多卖,为此引发了许多的纠纷。“一房多卖”实际上是指同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先后与不同的房屋买受人签订标的物相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例如:房屋所有人张某先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单价将一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产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实际居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不久,由于房价上涨,张某又将同一房产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单价卖给李某,但掩盖了已卖给王某的事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同张某办理了产权登记,张某多获利10万元。 张某一房多卖的行为到底是一般合同欺诈行为还是构成合同*罪,需严格区分。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以民事合同形式出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为上都表现为对特定物的非法占有,从而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信用、不得滥用其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时,行为人不但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二者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从主观方面看,合同*罪是以合同交易为名,骗取财物为本,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只是通过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使合同对自己较为有利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从侵犯的客体看,合同*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严重的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犯罪行为其形态有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状态。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只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从而使另一方遭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合同活动的正常秩序,作为民事行为其形态可分为无效、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四种状态。 从欺诈程度看,合同*罪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而合同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有夸大其词的做法,但一般总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只是该事实存在瑕疵。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物权变动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买卖双方只要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就一直为出卖人所有。这样的立法技术给“一物多卖”提供可能。除合同当事人恶意通谋损害第三人利益外,就同一物而订立的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笔者认为,上例中卖房人张某主观上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属有权处分,房屋涨价获得的利润应归房屋所有人,不属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第二笔交易也只是为了增加卖房所得,所以不成立合同*罪。房屋出卖人明知自己一物多卖的行为会损害先买人的利益,为自身利益仍然实施,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第一买受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救济。
买房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罪,故可以根据你的意愿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返还购房款利息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需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6,一房多卖情况下哪个可以取得房屋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情】傅某从林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价款26万元,傅某已付25万元,剩余1万元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再付,林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傅某。后林某又将该房屋以同样价格卖给简某,同样收取了简某25万元,也将该套房屋钥匙交给了简某。简某收到钥匙后,便入住了房屋。傅某知悉后,要求简某退出房屋,简某拒绝。某日,傅某趁简某不在,进屋将简某的物品搬出屋外,然后将自己的物品搬入房中。傅某和简某之间遂起纠纷,简某要求傅某退出房屋。经查,傅某和简某均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林某目前不知所踪。第一种意见认为,简某虽然从林某处购买了该套房屋并支付了25万元价款,但其并无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其无权要求傅某退出房屋,更何况傅某同样是支付了相同的购房款。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简某未取得房屋产权,但其已实际入住,事实上占有了该房屋,且该占有属合法占有,傅某在未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强行入住,侵犯了简某的权利,应当退出房屋。【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一房两卖是一个较普遍性的问题,但该问题又常以不同方式呈现。比较常见的是两位购房者中有的办理了产权登记,有的没有办理,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处理。对于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购房者,只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定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自然取得房屋的产权,另外一方购房者则只能向出售方主张违约赔偿。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两位购房者均未取得房屋产权,先入住者能否要求后入住者退出房屋?从本案来看,傅某、简某分别和林某达成的购房协议均是有效的,两人均可要求林某履行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问题是,目前林某不知所踪,要求林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现实,且林某一房两卖,谁能最终得到房屋产权,尚是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不过,虽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法办理,但林某向傅某、简某均交付了房屋钥匙,因此,两人均有权入住该房屋。由于房屋只有一套,两人又不可能同时入住。这也就是本案的问题,先入住者能否要求后入住者退出房屋?本案中,简某虽然后于傅某购买该房屋,但其是先入住该房屋的,其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其和林某之间的购房协议,其占有是合法的,其占有该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简某有权要求傅某退出房屋,对于傅某妨害其入住该房屋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当然,该请求权必须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请求全消灭。由于简某仅是占有该房屋,并无实质上取得该房屋产权,其占有的状态是不稳定的,不能对抗之后实际取得该房屋产权的人。如果傅某一旦取得该房屋产权,则其有权要求简某退出房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尽快取得该房屋产权,改变房屋占有这一不确定状态。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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