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诉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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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写。。。。
和一般的民事诉状格式一样。

合同纠纷诉讼是什么

2,诉讼一词中什么是诉什么是讼

1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2从字面上看,“诉”﹦“言”+“斥”,可以指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以求在公共权力机构就彼此间争辩、纠纷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而“言”则是诉讼各方对所争辩事物(原型)所作的语言文字表达(模型)。
“诉”就是 你向法官说明你的情况,“讼”就是起诉对方。目的:起到向对方发起警告的作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诉讼一词中什么是诉什么是讼

3,诉讼是什么啊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理解诉讼标的的两个难点问题 1、诉讼标的识别问题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2、诉讼标的的意义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是什么啊

4,什么叫合同之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合同之诉这一概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将诉分为三类:一是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二是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行确认,以求给付)。三是形成之诉,也叫作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加以变更).你所说的“合同之诉“,应该是指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可以包括合同的履行,变更、撤销解除等诉讼。缔约过失责任,虽然没有有效的合同存在,但也是因订立合同而引起的诉讼,可以包括在合同之诉中。
你好:合同之诉: 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叫合同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与之对应的,是侵权之诉: 主张侵权责任的诉讼称侵权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行为而提起的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诉讼。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5,什么是诉讼诉讼分为哪几种类型它们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诉讼的分类是怎样的,诉讼可以分为几类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诉讼程序是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  诉讼有三大类: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含义如下: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含义如下: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民事诉讼含义如下:  民事诉讼 (汉语注音:mínshìsùsòng 英文释义a civil action; common pleas)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诉讼有三大类: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6,合同纠纷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侵权之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7,什么是诉讼

就是打官司,为了某事,一方(原告)或多方告另外一方或多方(被告),要求法院如何处理云云。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还包括侦查。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诉讼是一种法定的司法程序,是在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或主要作用下,由有关诉讼参加人或参与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活动。诉讼具有国家性、法律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征。诉讼必须有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或主要作用,否则便不为诉讼。在我国,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刑事诉讼就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主持或主要作用下,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依照法定的程序,采用法定的方法和手段,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活动。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和强制性。除公安、检察、法院和法律确认的国家机关之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任何人非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判都不得被认为有罪,任何人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由法院决定都不得被逮捕。刑事诉讼的结果是产生犯罪人,犯罪就要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制裁——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诉讼是非常严肃的一种国家活动,关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个人切身的重大利益。所以,除去法定的公、检、法机关,任何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主导或主持刑事诉讼,并且这些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会对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行为给予刑事赔偿甚至负刑事责任。民事诉讼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原告和被告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权益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活动。民事诉讼从大的方面讲包括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两方面的内容,但这两类案件的解决程序却是一样的,都依照的是民事诉讼法,都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同样具有国家性、程序性、法律性、强制性等特征。要解决民事、经济权益争议,进行民事诉讼,必须有法院主持,除此之外便不为民事诉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在社会生活中极易产生,“打官司”并非不好或伤和气,恰恰相反,它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扩大或激化,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就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原告和作为被告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侵权纠纷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也同样具有国家性、法律性、程序性、强制性等基本特证。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条原则是被告衡定的原则,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而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告不是行政机关,就不为行政诉讼。再则,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侵权纠纷,必须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对象,如行政法规。由上述可知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作为程序法的诉讼法,是保证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得以实现其基本内容的重要的和根本的保证。因此,诉讼在国家的法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是使具体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本来作用,使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必要前提。
是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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