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渎职犯罪有哪些 利用 影响力 受贿罪被判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甘肃省白银市安监局原局长李炎田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安徽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王海峰受贿1700多万被起诉;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因受贿罪被判11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财产的。

6、 利用有 影响力的人贿赂罪

法律的主观性:我国刑法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人;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上讲,对国家工作人员是人利用其"影响力",行为人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做或不做某件事。法律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7、行贿罪, 利用 影响力 受贿罪,介绍 受贿罪的关系

法律主观性:客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本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本质上是变相的或间接的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侵害的对象与相同。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便利利用,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2]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权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合法办事的信任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因为关系密切的人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也会侵犯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影响其正常的工作活动。另一方面,也会让公众对公权力产生不信任。客观要素。

8、 利用 影响力 受贿罪案例有哪些

被告人李是萍乡市国土资源局的一名领导司机。2008年10月25日,萍乡市某酒店被萍乡市国土局罚款117万元。为了减少罚款金额,酒店负责人找李帮忙,给了他10万元。李找到萍乡市国土局局长,说酒店负责人找到他叔叔的战友在省纪委工作,要求市国土局减免罚款。2009年6月26日,萍乡市国土局仅以违法用地对该酒店罚款39万余元。

9、 利用 影响力 受贿罪成立标准

法律主观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为: (一)受贿数额达到三万元的;(二)受贿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法律客观性:1。-2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2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多次索贿的;(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

10、 利用 影响力 受贿罪共犯

法律主观性:1。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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