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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财产关系2。该合同的效力待签订时确定,因为还没有得到该房产共有人王的认可。王得知后,要求平分卖车款,得到认可。3.协议无效,与合同法冲突。根据合同法,车辆的所有权只有在登记过户后才能转移。4、不生效,李不是产权所有人。5.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权。李愿意支付9万元,而钱愿意支付10万元,因此李不能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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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约定。实践中,违约可以确定也可以不确定,我个人的偏见不构成违约。2.因为没有书面约定,所以不允许。3.不是根据法定条件,而是只有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楼上的答案完全错了。1.买卖合同为允诺合同,故双方于15日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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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实差不多。但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中国法律的适用。但也要看,这不应该是外资企业法的适用吗?不过算了,按照合同法,首先要看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A签合同,只要他们建立了之前的合同。合同的形成有三个要素:要约、承诺和协议。从话题来看,他们已经谈了所有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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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张某被认为是善意取得;陈的损失可以向王索赔。王某主观上有恶意,应对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张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恶意。张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王应赔偿的损失。有效善意取得。王赔偿了的损失。如果张愿意将电脑归还,则需要向张支付对价。首先你要回答现在谁拥有电脑。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该电脑归张所有。原因是:1。市场价格,2。我不知道,真诚地,和3。合同已经交付。合同的有效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我国的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定的,不是任意的,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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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公司发出的信是要约邀请,没有确定的价格只是一个买卖意向。2.三家水泥厂的回复都属于报盘,有明确的价格,数量型号根据食品公司发函有,合同基本条款都有,3.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不成立,因为水泥厂的建设只是一个要约,没有食品公司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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