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家的观点:“绳不弯则法不贵”,一切违法犯罪都将绳之以法。商鞅协助秦孝公变法时,太子的主子孙乾为了阻止商鞅变法,唆使太子犯法。商鞅视太子为国家的储君,不能再加刑,于是惩罚了他的主人孙乾,舔了舔鼻子。这就是“太子犯法与庶人同罪”这句谚语的由来。解析:就法律而言,古代从来不承认“太子犯法,庶人同罪”。
5、「天子犯法与庶民 同罪」的出处?西周的封建社会是按照两条原则行事的:一是“礼”,二是“刑”。礼是不成文的法律,以褒贬来控制“君子”即贵族的行为。惩罚不是,它只适用于“庶人”或“恶棍”即平民。《礼记》上是这么说的:“对庶人不能客气,对大夫不能责罚。”这证明了西周封建社会的不公平。天子犯法与庶人同劳同罪,是公平的想法。皇帝犯法,老百姓同罪可以打破西周封建社会的不公平。
魏阳曰:“疑之无名,疑之无益。且夫有高人行者,坚定见其不在人间;有独知之忧者,必见其以民为荣。愚者比成功更黑暗,知者在萌芽。人不能从忧虑开始,但可以从快乐中成功。论最德者不与俗,成大事者不与众。是圣人可以强国,是违法;若能利民,不可随其礼。”孝道:“好。”甘龙说,“否则。圣人以民教不易,而知者则治而不换律法。为人民教书,不劳而获;法治者,官学而民安。
6、杀人与刑事未遂是 同罪一种吗?杀人和杀人未遂都可以同罪,两者都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一个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一个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与庶民 同罪的上一句是什么?和老百姓同罪最后一句是王子犯法了。王子犯法,庶人同罪解读:如果王子犯法,会像庶人一样受到惩罚,没有特殊待遇。指国王的法律对王公和平民是一样的。出自:《史记·尚军列传》:“秦敏全国演讲之初,有千千万万人不便。所以王子违反了法律。魏阳说:“法律不行,就从上面犯。“法国王子。王子,你的继承人,不能被惩罚。惩罚他的儿子傅公子的虔诚,侮辱他的老师龚。秦朝时,商鞅欲推行新法(商鞅变法)。当时很多人反对他颁布的法律,新法一时间无法实施。
但是王子是国王的家人,所以他不能被惩罚,所以他惩罚了他的主人。欣赏说明商鞅为了变法不惜得罪未来的国王。这也是商鞅后来被判“肢解”的原因之一。其实商鞅之死与秦惠文王的个人恩怨多少有些关系。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商鞅确实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本质上是惩罚了王子的主子,而不是王子本人,所以这句话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8、买卖妇女儿童 同罪吗买卖妇女儿童同罪。买卖妇女儿童不是同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被收买的儿童,并且不妨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符合被买妇女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四)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向境外贩卖妇女、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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