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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因素是恶意串通,即双方目的一致,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性包括法律内容和法律目的两个方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本质上还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合同。第四,损害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数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利用合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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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帮我 分析 经济法 案例?这是2007年司法考试的题目(一)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这一规定是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性质相同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电器商店的经营范围当然包括家用电器的购买和销售。
因此,单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2)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有竞业限制的义务,这是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内部规则。董事、经理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无效,仅规定“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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