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评估程序通则(试行)[颁布日期]2001 831[标题] 司法评估程序通则(试行)[文件编号]四发通在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时,需要继承人持继承证书、死者名下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死者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房屋所属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3)赠与;(四)继承和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六)以住房投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书;

1、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自考核制度改革以来,此文件已被司法部2005年发布的新文件所取代。司法评估程序通则(试行)[颁布时间]2001 831[标题] 司法评估程序通则(试行)[文件编号]证监通[2001]092号[失效时间]2007101[颁布单位]/注:本规定已被id规2007 101废止,注:本规定已由id法规[法规全文] 司法评审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印发“-0”评审程序通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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