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合同价款支付方法有无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合同法总则,及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规定,建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法律无强制性规定。
你好!没有。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建设合同价款支付方法有无法律明文规定

2,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应该指在合同中未明确的事项所适用的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法的通用条款。至于监理服务费是否调整,那就要看合同的结算方式是怎么约定了,如是包干形式,则不能调整;如合同价为暂定,结算就可以调整了。

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3,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

这只要双方明确约定就可以了。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

4,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法规

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里有随市场价格即时调整买卖价格的,是可以的,如果没有,就应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也可协商解决。
不可以,明显违背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合同价不调整明显就对承包人不公平。

5,中标后合同价款是否有强制规定按投标价格具体哪条条例

首先,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宜更改,其次,如果是非实质性内容,即不涉及标的、价款、质量、工期等,合同签订时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增加工程内容,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原招标文件规定了有关调整条款,可以遵行修改对应内容。相关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可以自行查看。顺便提一下,招标投标领域首先应当遵行招标投标法,如无明确规定方可参照其他法律法规。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是以什么为依据

不知道你指的依据是什么,一种理解,工程价计价方式,看你合同怎么约定,99版,合同价一般分为固定价格(单价固定和总价固定),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定额近似于第三种方式)。另外一种理解,你说的依据是不是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还是业主方最终确认的,或者审计价格,这些还是看合同约定,你说你增加工程量了,你需要有相应的符合合同要求的签证单。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是以什么为依据=====设计概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合作双方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时,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前,可参照国家发布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可以是实物工作量(清单),也可以定额预算。这看工程的性质,和建设方的选择

7,试述有关合同价款与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二.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量确认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价款是双方对合同标的物价款的约定,支付是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第107、10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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