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追偿,机动车保险中代位追偿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26 2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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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保险中代位追偿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简单来讲就是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之后,依据法律责任,向有责任有过失的一方追偿应负责任的金额,多出的金额退回给被保险人。
2,急求保险公司代位追偿问题
应该可以吧。意思就是保险公司先赔钱给你,然后对方要赔偿的事情,就是保险公司和他的事情,和你无关了,赔多少,或者不赔,都和你无关。你看看你买的保险的合同条款,或者咨询一下保险公司。
3,什么是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4,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答:可以起诉人保要回代位求偿权一般追偿可以代位追偿,也有物上代位追偿,物上代位追偿是要是物体没有如何价值,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你的
5,代位追偿权名词解释
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变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
1.subrogation
2.subrogation pxw
叫做代位追偿权
1.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代位追偿权,代位权
1.risk for shipment of
代位追偿权的放弃
1.waiver of subrogation
6,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二、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该车在某健身场所停放期间,由于正在施工中的一座塔吊倒塌,致使轿车被毁。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任【评析意见】 保险有一项特殊的制度:代位求偿制度。所谓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补偿原则的内容就是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保险赔款应当是使被保险人恰好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经济状态。设想一下,如果黄先生在获得保险人的全额赔付之后,又从第三方那里获得相当于车身价值的责任赔偿,他就有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这就违背了保险补偿原则,同时这种额外利益可能会使被保险人怠于照管其财产,谨慎注意程度降低,从而诱发道德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几率。但是,如果规定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放弃对第三责任方的索赔,又会让第三方逃脱法律的制裁,有碍社会公正。因此,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中几乎都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保险人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他无法获得优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因此在发生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须注意保持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果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请求权,或由于他的过错导致请求权有缺陷而令保险人无法求偿或求偿不足时,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另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范围仅限于其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款不足以补偿其实际损失,他仍然可以就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影响。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向施工队索赔。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在保险赔偿金额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该公司就丧失了就已获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向施工队索赔的权利,只能请求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如果先向施工队索赔,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赔款中扣除该公司已经从施工队获得的赔偿。总之,该公司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放弃的行为无效。 一般条款规定:造成上述后果的,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但是在实务中,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非常隐性,保险人可能无法获知他已放弃。最典型的行为是一边与责任方私了,一边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可以两边获益,最后导致保险人向第三方代位追偿落空。 在具体操作实务中,一般被保险人都有放弃对第三者索赔的倾向,如果按照常规方法去处理,追偿基本会落空。一般师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直接介入,可以要求被保险人直接授权保险人指定的律师,直接先向责任方索赔。在此过程中,被保险人想放弃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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