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地签的有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各方都有约束力
你好,这个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有效,必须把握两点,一是最后要签正式的合同,并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二,要实际履行才可以约束双方;另外顺便说一点,这个网签合同法律风险蛮大的,首先你要对中国当今社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当前中国人整体的道德水准处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最低点,各行各业的人都有失风范,道德品质无从谈起,法律底线几经失守,讲诚信的人生存困难,欺诈成为中国人生存的必备技能。其次,在这么一个低诚信度的社会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要注意市场风险,积极应对当前恶劣的市场环境。第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不要轻信任何人,严格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诚信经营。

买地签的有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2,合同签订地有什么法律意义

合同签订地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将其约定为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地。如果合同中并未将合同签订地约定为法院管辖地,则合同签订地这一概念无太大存在意义。
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合同签订地有什么法律意义

3,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意义

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意义:1.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藉以在它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究竟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必须借助于劳动合同给予明确。也即是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给以具体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协商创设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将给予承认并保护的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双方即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受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力,法律也正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课处法律责任的方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认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难免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时,争议处理机关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意义

4,合同的签订地应该以什么为准

现实困惑服装经营者王某与服装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货款交付后厂家3日后交付货物。该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但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该合同厂家的负责人签字之后,邮寄到王某处王某才签字,合同一式两份,每人保留一份。在销售过程中,王某发现厂家提供的服装有大量的瑕疵,顾客买后大部分都选择了退货,导致店内人气骤降。生气之余,王某决定起诉服装销售厂家,向哪个法院起诉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地,王某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签订地,而双方签订的地点又不一致,该合同签订地是哪里呢?一般合同的签订地应该以什么为准呢?律师答疑该案中合同签订地点应为王某处,王某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王某与厂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签订地,并且二者签订地点不在同一处,而王某是最后签字的一方,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解释,签订地点应当在王某处。依据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王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法理荟萃依据合同法自愿原则,合同签订地点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以最后签字地为准,不仅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司法活动。
两份合同都有效,后签的合同是前一个合同的补充合同。整个合同截止日,应该是2019年12月份。期间,如果要想终止合同,需向医院提出,并协商解决。

5,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各自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这样认为不对。 两者法律意义不同。法律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的协议,只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有履行后受让人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作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和实现要经过不动产登记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只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才真正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才真正完成出让合同,是受人物权权。 只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行使对该物的出质权、抵押权。 一般地说临时土地证不能抵押。但在有些地方可以限制性抵押,即只能用于本土地开发项目的抵押,有些地方不允许。
国家考虑到在农村地区农民的法普率较低 在物权法中特别规定农民就出让 转让 租赁土地时以合同签订为效力开始的时间!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还是土地使用权证更具有法律效力!
我个人认为不对,土地使用权证书应优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也就是答成意向,并未取得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已经取得拉可以抵押,转让啊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6,合同签订地有什么法律意义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您好:一、合同签订地有什么法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怎么办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谁知道约定合同管辖地应注意什么

笔者最近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上海某商贸公司与北京一工厂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下管辖原则: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幸的是,北京工厂所卖出的产品果然发生了质量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上海公司便依据合同想起诉到法院,满以为可以在上海中院解决了,结果咨询律师后才明白,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约定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明确,因为上海有两个中级法院,到底选择的是哪一个法院无法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管辖约定;第二,双方合同标的额总共不过几十万元人民币,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最低的受理标准是标的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因此他们的约定显然也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并且,双方约定和实际履行的交货地点也不在上海,因此上海公司只能到被告所在地北京进行起诉,所导致的结果与原来签订合同时的目的背道而驰,也给上海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开支。结合其他的案件,笔者在这里提醒各位欲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确保合同争议管辖约定的有效性,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能够依约定指向某一个具体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第二、不能违反法院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只能选择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能约定在其他与合同没有联系的法院管辖。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约定管辖注意什么的问题。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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