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纠纷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

该合同有效,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应属经济诈骗,看来你的官司能赢,律师费用应在一千元左右,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律师即可。

房屋买卖纠纷

3,房屋买卖纠纷

根据你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就行了,要看你合同约定内容来看。他不按合同付费是他违约。关键在于你的合同是如何约定对方付款的。
你这房是在按揭中吗
按照原来的房价卖了不就成了? 干吗闹呢 反正你又不吃亏 不然的话你还真的要赔偿违约金6万呢。 要不这样, 你不收垫资公司的钱 只要当事人的钱 不和垫资公司做公证,只和签合同的那个人做公证,他不答应的话,你有权利没收他那3万定金做为他的违约金。 答应的话你就不用烦恼了 一举两得。 仅供参考

房屋买卖纠纷

4,房子买卖纠纷

合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若对方愿意赔偿14万接受,并不违法;但若他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抗辩,并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则也许你将获得的少于14万。
是合法的,违约金只要是双方签合同的真实意愿表达,即受法律保护,所以不管是本金的多少倍,只要是签合同时双方协定的就是要依法执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

5,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有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6,房屋买卖纠纷

作为购房合同,很难实现,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现行的小产权问题,所以一,你不能付余下的房款,二,对方要二万元,你不要理,一边长住一边协商解决。拖的时间长了你就胜了。三,与村里及邻居搞好关系,对他产生不利影响。
剩余房款不能给对方。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将受到退还双倍定金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你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对方没有给你房产证,你完全可以拒付剩余定金,这个是对方应尽的义务。就算合同上没有此条,也是卖卖中对方应尽的基本义务。 你签订的是购房合同,不是租房合同,你有购房合同证据就是证明。和租房没有任何关系。 考虑到你在农村买房的实际情况,办不出房产证也在情理之中。建议你在村委会查证此桩基登记归属权。和村负责人,房东,共同见证协商。
因所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強制规定而无效,只能按各自的责任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无须支付所谓的房租。

7,房屋买卖纠纷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刘某所谓四邻有意见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此,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合同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刘某应履行合同义务。二、从物权法方面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王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王某享有合同请求权(债权)。至于王某强行搬入了该房的行为,涉及到占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视合同对房屋移交上是如何约定的,另一方面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应推动王某为善意占有。假如合同解除,刘某应支付王某对房屋整修所发生的费用。三、本案的处理:1、对刘某的诉讼,王某应提起反诉要求刘某履行合同;2、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3、在涉案房屋所有权仍为刘某所有的前提下,(如王某提起反诉)判令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既然房产证上写明了有柴间5平米,如实际交付不到,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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