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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耳曼法是不是只有占有概论没有所有概念

是,日耳曼法的传统,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概念,至今仍影响着英美法系
应该不是吧。

日耳曼法是不是只有占有概论没有所有概念

2,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日耳曼法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
为什么删我的回答,回答的不对吗?

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3,简述日耳曼法中适用法律的规则

日耳曼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属人主义原则。它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以血亲关系为依据,因此婚生子女从生父法是一条基本原则。非婚生子女在生父认领之前从母法,如不能辨认其母,则可由本人选择一种法律适用。此外,妇女结婚后从夫法,基督教僧侣适用罗马法或出生地法,被 保护人从保护人法律。
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是:1 团体本位原则 2 属人主义原则 3形式主义原则 4 实体法高于程序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简述日耳曼法中适用法律的规则

4,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区别

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有些法学、史学著作称“日耳曼法”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些王国还对习惯法进行了汇纂工作,编制成较系统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他们的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发生抵触的时候则以日耳曼法为准。

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有些法学、史学著作称“日耳曼法”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些王国还对习惯法进行了汇纂工作,编制成较系统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他们的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发生抵触的时候则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法对罗马法系或英吉利法系都有不少影响。

6,日耳曼法的格言应以手护手

以手护手,是个原则,没有上下句。在日耳曼法中,存在诸多影响后世法学进步发展的法律规则,其中又以著名的“以手护手”最为典型,其直接地成为了现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来源。在一些契约中,如租赁契约、借贷契约、寄托契约或者质押契约中,往往动产的所有人,当然也不仅限于动产的所有人,也包括其他对动产的占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动产交付给相对人占有。或者,更准确点,按照日耳曼法的逻辑就是将动产的占有交付给了相对人,因此相对人便取得了对动产的占有。此时的法律关系是,由于相对人对动产的占有是根据上述契约取得的,所以在契约解除之后,相对人就负有返还的义务;而相应地,动产的所有人或其它占有人,享有请求相对人返还的权利,是属当然。但问题在于,按照日耳曼法的规定,作为契约一方当事人的动产所有人只能向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对于契约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权利。可见,契约相对性原则在日耳曼法中被贯彻地如此彻底。所以,当相对人将他对动产的占有又转让给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使相对人丧失了对动产的占有,动产的所有人都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该动产。换句话说,此时的第三人便取得了对该动产的占有。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有叫做“一手传一手”。还必须提及的一点是,后来日耳曼人改信了基督教。基督教极其关注人的内心的善与恶,以劝人为善为己任,日耳曼法律制度包括“以手护手”也受到了影响,第三人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被要求为必须是出于善意。于是善意取得制度初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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