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可以转换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7-04 1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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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属工养老保险可以转换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家属工养老保险可以转换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这样应该是不可以的,不过应该可以延续缴纳的,具体的还是咨询当地的社保局了解详情吧,可以延续缴纳也是不错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就没必要也不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社保只能参加一种。
2,家属工是要交养老保险吗享受退休职工的待遇吗
国家对家属工也交养老保险,退休也可享受退休金.国家对已经满45岁退休的家属工也有政策,可以补觉一部分费用,也可以享受退休金!只要交养老保险就有相应的退休待遇这和家属工没有关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第一 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相关的退休职工的待遇第二 具体可以问下当地社会保险中心 电话12333第三 祝 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3,什么是五七家属工
“五七工、家属工是: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T主T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农、林、水、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以及六十年代精减下放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员。”
4,哈尔滨五七工家属工需要生存认证吗提问知道
煞笔 你真是长这么大白活了,这都不懂`啥叫养老保险`就是为你老的时候保证有钱花!那这个钱谁来出,当然是你自己`就是现在在你有的经济条件允许条件下拿出一点钱存到银行,到老的时候在按月开支就这么简单!就跟在银行定期存款一样!还有就是啥时候交合适!假如你20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那么工作的30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到你死的养老保险,如果你58岁未到退休年龄就退休了 那么剩下的两年就要在社会交.假如你真出了意外 70岁就死了 只享受了10年的保险!那么剩下的20年保险的钱全部退还家属.就这么简单打笨蛋
5,五七工家属工保险的申请怎么写请熟悉人仕帮忙示范一篇感谢
“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如何申请?
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经委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填写《×××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一寸免冠照片5张;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6,家属工养老保险
确有其事,先补交养老保险,再按月开资,具体标准,中央以下文件,60周岁交32500,长一岁减去1500 75周岁10000元,各地现正准备下文件,都在等呢,最迟秋天会有消息。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0-07-23 07:54:06 浏览 1675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成文时间】:2010-07-23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五七家属工△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 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6、0.8、1.0。 2、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8、1.0。 3、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为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利息以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复利计算。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与当时当地对应时段企业职工的记账办法相同。 (四)1995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单位,1995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规模,按照本行业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办法执行。 三、待遇计发 (一)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三)参保补费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参保时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至参保当月,从次月起可申请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其中,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他问题 (一)使用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参保资格审核、退休审批和待遇领取手续办理等工作;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本人提供证明自己符合本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各种原始资料。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出生时间认定原则上以其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无记载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行业单位的原“五七工”、“家属工”,随其主体参保。 (四)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六)参保前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 五、工作要求 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既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又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工作一线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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