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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不是联营合同乙方应该怎样维护合法权力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联营合同,甲方侵害了你的续签合同优先权,你可向甲方主张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不知合同中可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纠纷比较复杂,建议你携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这是不是联营合同乙方应该怎样维护合法权力

2,合同型联营怎么规定的

合同型联营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2)联营合同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营合同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4)联营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合同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 (5)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合同型联营怎么规定的

3,联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由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合同中的条款也应有所区别,以法人型联营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完备、明确。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工商登记信息; (2)联营的宗旨; (3)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 (4)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5)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联营各方应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四共原则进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6)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 (7)联营体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联营各方参加及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9)联营体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及职权; (10)联营体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 (11)联营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12)违约责任; (13)联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4)其它要说明的事项。

联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4,联营合同中的保底目标是否有效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合作开发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的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术,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紧密联系的。所以合同中应对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分享与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技术联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重点体现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经营风险上。在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对一方当事人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合作开发的,应具体分析该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及开发的含义,一般不应作为合作开发合同对待。

6,联营合同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三)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四)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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