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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追责有无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生产追责有无时限

2,应该怎么追责赔偿标准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要赔。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撞死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确实是保险公司有好多项目是不赔的,比如整容费,误工不合理的费用,自费药等,但是这些不是对方不赔偿的理由,虽然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他这些,但是他有责任赔偿你这些。 必要时可以起诉对方,打官司虽然麻烦,但是保障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在这里也提醒一下,尽量把这次事故看做自己倒霉不小心,以没有人负责,自己出钱为标准来治疗,就是说该怎么治就怎么治,当是花自己的钱,不能当做有人付账,随意花,那样不利于达成协议理赔,打起官司来确实是有点麻烦。

应该怎么追责赔偿标准

3,如何理解失职追责

1、深刻汲取近期一些地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血的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抓住重点区域、扭住关键环节、盯住高危行业,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要分解落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传导压力,严格考核,逗硬追责,确保落实到位。 3、要抓好工作推进,认真开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4、要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不断构筑“以人为本、依法治安、保障发展”的安全防线。要着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全员化参与,构建全覆盖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体系。 5、要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机构,增加力量,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如何理解失职追责

4,车撞死人的追责期是多长时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交通事故一旦死人,不要私下解决,最好起诉。机动车撞死人,机动车次责 行人主责如果交警部门没有给出具体责任比例,通常都按 3、7划分。 你负责这次事故总赔偿的30%,对方负责70% 。 首先得看死者赔偿金是多少,如果赔偿额大于你的交强险11万 ,和你车的第三者险的总和 ,你还得自己出钱赔付。 关于你车的修理费用你让保险公司来处理,你不好出面向对方要钱。

5,国家赔偿后的追责如何进行有哪些相关的解决办法

您好,无罪判决国家赔偿追责: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6,事故追责问题

关于“因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的是看在事故中的所承担的责任,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目前责任追究不是十分规范的情况下,你的这个问题更是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发布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来调查处理。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追究他的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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