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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如何操作

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如何操作

2,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

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3,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哪些权利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以出质人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附注: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2)特定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

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哪些权利

4,应收账款质押是甚么

1、质押范围的界定应收账款1般为会计学的概念,从法律上讲是指除票据、存款单、仓单等证券化债权以外的1般债权(普通债权)。这1概念涵盖的范围很广,是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质押?1般来讲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有以下特点:●符合质权的3个要件:须为财产权、有让与性、可变现。对合同约定或法律上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就不能设定质押。●应为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不可质押。●可以是现有债权,也能够是将来债权(如收费权等)。是不是所有债权都可质押?不是。行政性收费权不能质押,只有经营性收费权可质押,如公路收费权等;对事业性收费权,如高校订学生的收费权、医院对患者的收费权等,只有其中的经营性收费,如学生公寓的收费权等,具有财产性和可以让与性,可质押。2、设立与公示根据物权法第22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因此,在公示上采取书面加登记的模式。原来的行政规章规定登记机构较为混乱,如公路收费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学生公寓的收费权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现统1归口到信贷征信机构。3、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不必征得应由账款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行使权利时遭到谢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5,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1、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属于权利质权。 2、但以应账款出质,现实中还没有太多的实例可作参考,只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当注意的是:以应由账款出质,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经过“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如果不登记:质权合同成立、但质权没有设立,你们到时无法行使质权、只有权按照质权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说实话,《物权法》中要求的办理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各地是否已经设立、设立在什么单位或机构内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设在银行),对于您提问中的问题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仅供您参考: (1)“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质押,既然是质押他们应该提供给我们什么东西呢?”:他们应将应收账款的权利凭证交给你们。 (2)“合同中如何约定应收账款将来质权的实现,他们的应收账款总不能拿过来拍卖或者变卖吧?”: A、可以约定如果他们将来无法还款,由你们来代替他们收取那笔应收的账款:收取后在优先偿还完你们的款项后剩余的还给他们。 B、应收账款是一种权利,也可以拍卖或转让。 (3)“如果约定将来对方不还钱的话,这部分债权归我们所有好像又违反了担保法的归定”:确实是违反了《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流质条款”了。正确的约定应是:如果他们将来不还钱,你们有权将应收账款中与你们的债款数额相应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将这个收款权利拍卖或转让后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5、最后,再次提示:应收账款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必须登记。
一、在设立质押担保前应先对应收账款进行必要审查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债权。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三、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的处置

6,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基础交易合同名称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应收账款付款人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发票号备注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 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质押范围的界定应收账款1般为会计学的概念,从法律上讲是指除票据、存款单、仓单等证券化债权以外的1般债权(普通债权)。这1概念涵盖的范围很广,是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质押?1般来讲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有以下特点:●符合质权的3个要件:须为财产权、有让与性、可变现。对合同约定或法律上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就不能设定质押。●应为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不可质押。●可以是现有债权,也能够是将来债权(如收费权等)。是不是所有债权都可质押?不是。行政性收费权不能质押,只有经营性收费权可质押,如公路收费权等;对事业性收费权,如高校订学生的收费权、医院对患者的收费权等,只有其中的经营性收费,如学生公寓的收费权等,具有财产性和可以让与性,可质押。2、设立与公示根据物权法第22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因此,在公示上采取书面加登记的模式。原来的行政规章规定登记机构较为混乱,如公路收费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学生公寓的收费权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现统1归口到信贷征信机构。3、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不必征得应由账款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行使权利时遭到谢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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