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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怎么理解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1 剩余劳动时间 指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中用于生产维持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间以外的部分。在剩余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剩余的产品或剩余价值。与“必要劳动时间”相对。 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生产维持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间

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怎么理解

2,劳动时间和工作日的长度的区别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当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产生更大的效益;当社会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没效益,甚至亏损。因此商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改进工艺,提高员工技术水平,来降低个别劳动时间,达到提高企业效益。
劳动时间是按小时计算,工作日是按天算。
1依题可知,必要劳动时间为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也是6小时,剩余价值率=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6/6=100%;2 剩余价值率=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8/4=200%(望采纳,谢谢!)

劳动时间和工作日的长度的区别

3,劳动法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你计算的在公司中的星期工作小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在这点上没有违法,但是,如果你公司每天在正常工作日后加班超过1小时,或者,没有特殊原因或未保障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超过三小时

劳动法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4,请问工作时间的定义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实际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有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立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在菜单项选择“工具——更改工作时间”  设置 10 月 1 日至 10 月 7 日是休息日  选择第一个要修改成工作日的周六,本文档是 8 月 27 日,在名称处填写名称,不用关心“完成时间”,下一步里将设置“完成时间”  按下详细信息按钮,打开如下图所示的对话框。  在对话框里编辑 4 个红框内的内容,完成设置,按确定按钮退出

5,什么是个别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是什么能不能举例说明一

假如生产一个产品,你有一个厂子,他生产这个东西要用2小时,这是个别劳动时间,而全社会平均生产时间是3小时,这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私人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出售(交换)之前,不能叫商品。而小商品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卖出去获利。如果卖不出去,也就是教科书说的---如果交换不成功,就无法实现商品的价值,生产者就无法收回投资,也就无法继续进行生产。只有把产品卖出去,才说明你生产的产品被别人(社会)承认,既然社会认可了你的劳动(私人劳动)产品,它自然被看做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你也可以获得产品相应的价值,你生产的目的也达到了。因此,私人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直接决定小生产者的命运,故,在多种矛盾中,它是基本矛盾。用教材的语言就是::⑴在简单商品经济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这两个条件的存在,客观上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必然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两重属性。劳动的社会性要求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符合社会的需求,而劳动的私人性又往往使商品不能符合社会的需求,从而导致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发生矛盾。  ⑵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因为:  第一,这一矛盾是商品内在各种矛盾的根源,这些矛盾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  第二,这一矛盾决定着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第三,这一矛盾决定着私有制下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6,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劳动时间

通俗来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就是指整个社会对同一种商品生产的平均劳动时间(它决定商品的价值) 个别劳动时间 是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这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它决定商家的盈利多少)
 两种互相联系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指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当时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一个是个人的,一个是社会的(很多个人的平均数)。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各部门都有许多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由于他们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同和劳动的好坏不同,因此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一样。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但这决不是说,一个人越懒,劳动越不熟练,他所生产的商品就越有价值。个别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只是指商品的个别价值越大。然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虽然不同,但它们在交换中只能有一个价值。由于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同一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单个劳动力都要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因此,表现在交换中的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数量共同构成该种商品的总量。某种商品总量同其单个商品一样,包含着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某种商品的大多数由中等条件所生产,小部分由较好和较坏的条件所生产。这时,该种商品总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较好和较坏条件下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差别可以互相抵消。这是商品生产上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某种商品的单个产品及其总量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生产有关的还有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满足社会现有需要应该投入的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应分给该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的。在社会生产按比例进行时,该种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需求量相一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一致,商品总量的价值量就能全部得到实现。反之,两者不一致时,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就会和市场价格不相等。当某种商品实际生产的总量超过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求总量时,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超过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该种商品中所耗费的部分劳动时间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此,该种商品的部分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又每每不一致。这对商品生产者有很重要的意义。他的个别劳动时间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和在竞争中的地位。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能全部得到补偿;如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得到额外收入;如果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部分劳动就得不到补偿。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迫使生产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上的个别劳动时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时间是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是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如果商品价值量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那么交换时会出现一些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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