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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2,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3,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涵义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涵义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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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涵义

4,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5,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该市是行为的必要性,权衡行政目的和相对人利益,且应当将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降到最小。信赖保护,也成禁止反言,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得遭受任意的变更。1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既具有“四力”。2受益性行为非为相对人之过错,不得变更。3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法律或是公益,可变更之。4变更所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要赔偿。
比例原则又叫适度原则,是说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损失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说,行政相对人处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但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即使处于社会公益必须更改,也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补偿。

6,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要求:  一、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  此为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前提,无此前提信赖保护原则无从适用。通说认为构成信赖保护原则之基础是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二、存在信赖表现  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三、信赖值得保护  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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