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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

学校没有处罚的权利,所说的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也是指教育局、教育厅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

2,教育中行政处罚的行为有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0409/3169.html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自己看,一一列举太多。
勒令停止该行为

教育中行政处罚的行为有

3,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吗

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9条 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等9类,以及“兜底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 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我觉得还可以

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吗

4,陕西自考作弊有关处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⑴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⑵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的; ⑶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说是毕业证推迟半年发放陕西自考作弊 处理有的是本次科目成绩作废 当日成绩作废 当次成绩作废 ,后果有的是 毕业证推迟半年领取 一年领取,看着挺吓人的,其实结果呢?没什么 毕业证根本没推迟,一般都不记的,别听那巡考的胡扯,成绩单里还有文件呢,档案里也没记,自考的档案很简单,我有一个同学大一时作弊被记,但已经记录了,应该是个轻的处罚我也是自考的, 这一般都是这样处理。看你的情况也不算是很严重

5,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呢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它是旨在建立和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6,教育行政处罚具有哪些特征

亲爱的楼主:1.教育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在这里虽然教育行政处罚权主要属于教育行政机关,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教育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并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2.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相对方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不能处罚。3.教育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让其履行新的义务。它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祝您步步高升期望你的采纳,谢谢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竭力为您解答,万水千山总是情,给个好评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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