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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押条款里面的流指的是什么

流押实际上是留质。流应为留的意思,指抵押物留在债权人那里。比如你去修电脑,电脑留在维修者那里,如果你不付钱,他可以把电脑占为己有。 规范表达: 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里面的流指的是什么

2,在流押中债权人与抵押权人是同一个人吗

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同一个人的情况是,债务人以其财产作抵押。不同的是,债务人以外的人以其财产作抵押。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分离,那么抵押就没有意义了,不能分离的

在流押中债权人与抵押权人是同一个人吗

3,流押条款的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也只是该条款无效,而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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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的法律效力

4,什么叫做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本条是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民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相悖。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禁止流押约定只限定在债务履行期问届满前,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

5,有关物权上流押的问题

您好,青参考以下意见,如果满意请采纳。 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在民法中被称为“流押条款”。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禁止设立流押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于急需,不惜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如果允许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首先,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次,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如果抵押物是国有资产,那么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也只是该条款无效,而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6,什么是流质禁止和流押禁止

最近有多人问到同一个问题,什么是流质和流押?提出这个问题的人都是上海企业HR中比较热爱钻研劳动法律制度的顶尖高手。问题的起因是最近(三月中旬)上海劳动仲裁诉讼部门出了个业内人士称之为《裁审规则》的文件0[/.Bb+O3/:b=.?KG8Z6JM中提到了流质和流押的新问题。这两个词语是担保法律术语,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极少出现,所以不理解是正常。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是指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流质条款则该条款约定无效。  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  首先在于e68a84e8a2ade799bee5baa631333332636365维护质押权的价值权性,即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上述价值权的性质相违背。  其次,流质契约的禁止还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其订胡燕来立流质条款,并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质物的所有权。这样将会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下列(包括劳动合同)情形也应当适用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A、在借款合同中,当订有偿款期限届满而借款人不还款时,贷款人可以将质物自行加以变卖的特别约定时,应认为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该特别约定无效。  B、质权人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与债务人另订有延期清偿的合同,在该合同中,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在附延展的期限内如果仍未清偿,就将质物交给债权人经营的条件,与自始附此条件无异,该约定也应视为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而属无效。  C、在债务履行期到来前,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不履行时,应以一定的价格将质物卖与质权人的合同条款也属无效。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只有这部分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流押禁止的规定与流质一样。只是流押规定在抵押担保中,而流质规定在质押担保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上就是一个流押禁止条款,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的流押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同样道理,流押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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