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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可以补办,但第2胎就不知道要不要罚款了,可以问当地计生委咨询,如果要罚,就是2000-3000!望采纳

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是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就是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生育的第二胎,你只是没有办准生证,不用交的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这是政策问题,到当地计划委员会咨询。

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4,福建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更具体的政策解释可拨打福建省“12356阳光服务热线”具体操作: (一)福州市所辖区域内直拨12356。 (二)福州市以外区域拨打0591—12356。 (三)操作过程按语音提示进行。 (四)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5,福建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国家干部、职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或其他居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规定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或年(月)总收入百分之十五至二十比例征收;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或年(月)总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比例征收;超生两个以上的,加重征收。也可按以上幅度一次性征收。 征收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从怀孕之月起到符合按计划生育规定的年龄(月)止;违反间隔期规定的,从怀孕之月起到间隔期满止;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从出生起七年。 (二)农村参照前项规定幅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性征收或按当地县、乡(镇)人均年总收入比例征收。 城镇、农村征收的具体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给予限制和处罚: (一)国家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发综合奖,不转正、升职、提级或评为先进工作者,期限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征收期规定;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待遇,分娩费用自理;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还须从怀孕之月起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城镇居民计划外超生的孩子,从出生之月起十年内按议价供应粮油。 (三)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安排进乡镇企业工作,不办理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期限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征收期规定;对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还可收回一份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等)。 第三十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适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还应追回奖励费和优待假工资等。 第三十九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限制和处罚,当事人属国家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决定;其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负责执行,同时报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户籍所在地或临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 http://www.cpirc.org.cn/zcfg/zcfg_detail.asp?id=2331

6,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的规定后再生一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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