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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分为:第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第三,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上仅为部分分类。
按必要性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按形式分: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按内容分: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希望采纳
二、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是以无名合同的内容为标准对无名合同的划分。关于合同的其他分类当然也适合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主要是三种:?1?纯无名合同,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不关涉的合同。例如,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其内容是关于肖像权的使用及其报酬等事项,《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了肖像权,但肖像权使用合同仍属无名合同。?2?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3?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就社会现实而言,混合合同又有下列四个具体的种类:(1)主从型混合合同。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有名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还另附有其他种类从给付义务。(2)等值型混合合同。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但彼此处于等值的地位,对方当事人仅负对待给付义务。(3)二重有名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4)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

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2,合同有几种形式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明确约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1、主从合同的形式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2、主从条款的形式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1.保险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在法律上,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书面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  (2)暂保单,是保险单没有发出之前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具有与正式的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3)保险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完整记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书面证明。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批单,是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删内容,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1、合同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书面形式的效力大于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如果有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两人见证,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人见证,将很难证明其效力。2、房屋产权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重要一部分,前几年宪法修改刚刚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在房屋产权人未同意情况下,房产局没有权利单方注销所有权。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才可以。
1、除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合同还可以包括通过第三方证实(例如公证)来确立,或者通过行为来确立(例如证券交易)等等的其他形式的合同。 对于口头合同,当然我国法律是保护的,但关键在于发生纠纷后的举证责任问题。2、对于这个问题,并不好简单下结论,我倾向于认为个案具体分析。但是,如果权利人认为权利受侵害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合同有几种形式

3,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去年刚学过(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単务合同和双务合同(4)诺成合同和时间合同(5)要式和认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我刚看到,正好解决你的问题。你只要答这些就行了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4,合同分哪几种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有以下几个种类:(一)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工作岗位是常期性的,招用工人的期限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这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1)长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包括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身合同。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或工作岗位,或者是需要经过长时间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2)短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它适用于对长期性的要求不高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一般也不存在长时间培训的问题。(二)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它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中临时性、季节性且不需长时间培训的工作岗位。这种合同灵活机动,适应性强,使用人单位能够最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劳动力,避免了因工作岗位的特性而闲置劳动力,加大劳动成本。(三)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期限不长,而且合同届满必须终止。它主要适用于因长期劳动会给劳动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一方常是户口关系不变的农村劳动力。对第二类劳动合同和这类合同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明文规定。(四)固定工的劳动合同。固定工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劳动者身份,这里所说的合同是劳动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它包括:(1)聘用合同。适用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的聘用性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的反聘合同;是较典型的一种。(2)借调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之间借调劳动者的情况。(五)自愿组合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中,如优化组合中自愿组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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