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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否规定滞纳金

这个滞纳金是有规定的,一般采购条例里都会有关于滞纳金的问题
规定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否规定滞纳金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以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磋商程序、附则3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必须履行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等程序,不能直接购买。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3,政府采购中标后业主有权变换品种吗违法吗

无权变换品种,否则违法。 实践中,供应商常常以产品更新换代为由擅自变更中标、成交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者与采购人协商变更标的的数量、履约时间等采购文件实质性要件。这些都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248第一段。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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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条意思是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为了防止串标。然后做项目前期设计和监理的也不能参与项目投标,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5,部门集中采购可否委托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不能委托分散采购,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经申请获得批准的才能委托分散采购。

6,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现在继续有效的主要有: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在已经废止。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许多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不再罗列。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即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如,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许多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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