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自考合同法重点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 第七章的第三节。 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 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 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 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求自考合同法重点

2,简答题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何特殊规则

合同法中有三条规定:1、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一条规定1、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从实质上讲,没有太大的区别,三年一订的劳动合同,在期满后,若是双方没有续订,则到期终止,而无固定期限的,则没终止的时间

简答题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何特殊规则

3,法学合同法简答题简述哪些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如下:(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法学合同法简答题简述哪些合同是无效的

4,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海上保险合同和大多数的商务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的义务是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给予经济补偿。从海上保险的实践看,海上保险合同至少还应有以下一些法律性质: ⑴ 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这种补偿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 如果标的物损坏或者灭失,保险人只会给予经济补偿,而不可能使标的复原; ②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补偿以被保险人的损失额为限。 ⑵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险费率,它是依照大数法则根据特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厘定的。就具体的被保险人而言,他所交纳的保险费比起约定风险发生后所获得的补偿是微不足道的,就这一点而言,保险与赌博具有同样的数学基础。为了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业务进行赌博,从而危害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 11 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⑶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由于海上保险的复杂性,被保险人往往不可能象保险人那样对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的所有内容和含义有清晰的概念,特别是如果条款中存在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时,保险人应首先对这种争议负责。所以我国《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简答题1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因此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者履行行为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二、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旅游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旅游经历以及为获得这种旅游经历所必需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条件。三、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现实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社制定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旅游合同的这种格式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负担。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四、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实践中旅游一般可分为自助旅游和团体旅游,团体旅游为一定数目的旅客与旅行业者缔结的合同。在团体旅游中,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导致旅游团不能成行,如果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客说明,那么在旅客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旅行社可行使解除权;或者在得到旅客书面同意后,将已签约的旅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五、旅游给付具有整体性旅游给付须包括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内容,使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而仅提供单一服务如旅客运输、餐饮等,不能称为旅游合同。此外,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社“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具有整体性,因此个别给付具有瑕疵都会导致旅游服务整体具有瑕疵。
你说呢...

6,电大合同法简答题简述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如下:(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2、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3、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5、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7,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你说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是就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以下特征: 担保合同的特征 1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本人愚建,仅供参考!

文章TAG:合同法的特征简答题合同  合同法  特征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