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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项选择题44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

【答 案】AD【知识点】立继承人方式【详 解】南宋"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二:一是"立继",即"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二是"命继",即"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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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底什么是绝户计中国历史上有什么成功的案例没有

就是把对方的属民杀掉或者迁走。 那么对方空有土地,却没人耕,没赋税,军队招不到人,等等。 现在的网络小说《步步生莲》里面有说到,喜欢历史的不妨看看,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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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绝户事什么意识

这是一句骂人的话,一般是指没有下一辈来传承了。一个家族开创后,开枝散叶,他的每个儿子都是一个分支。而有的家族几代单传,而到了他这一代,却没有了儿子,等到他死后,他就一枝或家族就绝断。在他没死时,又确定没有继承人,就叫绝户,如这人比较不讲理,就会被人骂为绝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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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宋代继承制度

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的同等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继承,即无男子继承的规定,分为(1)立继:即夫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长亲属。其中在室女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1/3财产继承权,1/3归国家所有。 宋代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只不过财产分割时增加了政府的行为,即“官中从中”,当地官府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宋代则规定:“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份,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宋代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只不过财产分割时增加了政府的行为,即“官中从中”,当地官府起到了公证的作用。

5,合承夫分是什么意思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继承制度有“子承父分”和“妻承夫分”两种。您所指的“合承夫分”应准确的说是“妻承夫分”。宋《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宋法虽然准许“妻承父分”成为户主,而且“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他人不得干预。但是妻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1、寡妻妾有男者,应依“子承父分”之法,不可再“妻承夫分”,只有无子者,才可“承夫分”或“同一子分”;2、必须是“在夫家守志者”,若改嫁,夫家财产“皆应分人均分”;3、必须为亡夫立嗣,将代为继承的财产转移给所立之子,《清明集》书判中说:“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立子而付之财产,妻宜得而与之”;4、“民有户绝而妻鬻产适他族者”,“准法,产业当没官”。所以宋代的“妻承夫分”的代位继承,并没有“子承父分”的代位继承的实质性意义,寡妻的代位继承只是为亡夫的继承起了传递遗产的作用。因此,寡妇代夫承受的财产,没有典卖、转让、携带改嫁和随身归宗的处分权。翻遍我的资料能找到的就这些了,仅供参考。
《说文》解释“孝”字:孝,善事父母者。从子,子承老也。《孝经 三才》:“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这里的“夫”字,是文言发语词。“夫孝,子承老也”,就是孝心,是小的继承老的。也就是俗话常说的“小的看老的”,“有什么样的爹就有什么样的儿”。

6,长子长孙在家族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你说的应该是嫡长子,嫡长孙 嫡长子由正妻所生之长子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职位和身份的继承。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主要的继承制度。夏商两代,继承方式是以“父子相继”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自西周开始,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宗法统治,世代相袭,逐渐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合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为一体,嫡长子在继承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特权,无论是王位、爵位、封地还是其他财产,主要地是由死者的嫡长子承受。 首先,嫡长子排斥庶子(侧室妻妾所生之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贵不以长”; 其次,嫡长子还排斥其余嫡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长不以贤”。这样,使统治阶级的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力不致分散,得以延续。 这一等级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自奴隶社会开始确立,又为封建地主阶级所沿用,并日趋完备,封建制时代和奴隶制时代的继承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为维护这一制度,历代王朝制定相关的法律,对以庶冒嫡、以次充长破坏嫡长子继承制度者课以刑罚。《唐律·户婚》中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依《唐律疏义》的解释:“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宋、元、明、清各律,亦有类似的规定。封建制时代与奴隶制时代相比较,嫡长子继承制不完全相同,内容上更适合封建性生产关系的需要,财产继承方面开始出现了诸子均分的现象,嫡长子的继承特权更偏重于宗祧继承方面。至于继承顺序,封建制时代也确立一个严格的等级次序。《唐律疏义》中记载:“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主嫡子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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