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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实施。
就是它所列出的行为的排序。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

2,哪些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哪些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3,哪些人和单位不能进行期货交易

下列个人和单位不能进行期货交易:(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6)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一、白银期货合约测试用的交易参数 白银期货测试用的业务参数如下: ?合约代码:ag; ?交易单位:15千克/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千克; ?最小变动价位:1元/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7%;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测试合约代码为ag1209至ag1304;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10%; ?交割单位:30千克。 二、时间安排和数据准备 1.远程交易席位的测试日期为2012年5月3日至9日(其中法定节假日5月5日、5月6日不进行测试)。时间安排如下: ?17:55-18:00,集合竞价及其撮合;相当于上市首日08:55-09:00,以下类推。 ?18:00-19:15,第一节连续交易; ?19:30-20:00,第二节连续交易; ?20:00,当天测试结束; ?20:00-20:30,恢复系统。 5月4日(周五)交易所将进行上市前的系统内部演练,场内交易员和会员远程交易均需参加。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6)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哪些人和单位不能进行期货交易

4,期货交易所实行哪些结算制度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温馨提示: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08-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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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1)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2、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1)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一般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至少3个百分点。(2)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期货交易结算的组织形式期货结算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公司,如伦敦结算所(LondonClcaringHouse)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另一种是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门,如日本、美国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以下统称“结算机构”)。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形式。独立的结算所与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交易所内部结算机构则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风险比较分散。

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6,强行平仓制度有哪些相关规定

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推荐阅读周期蓄势待发 商品缓步下行胶市仍处于寻底过程中2012年有色金属将黯然失色糖价跌破6500地方收储或启动2012年钢价走势或将前低后高需求拖累PVC难改弱势格局信心略恢复甲醇步入盘整期2011期货产品创新领跑者系列访谈 (2)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A、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B、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C、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D、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E、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3)《期货经纪合同》对强行平仓的主要规定 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风险控制部分一般都会有两条规定,这两条规定是强行平仓制度在期货公司层面的具体体现与落实。以某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为例,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如下(乙方指投资者,甲方指期货公司): A、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大于100%时,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强行平仓制度有哪些相关规定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市场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投资者应注意在期货交易中可能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分为以下三个层面:(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2)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a、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b、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c、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d、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e、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3)《期货经纪合同》对强行平仓的主要规定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风险控制部分一般都会有两条规定,这两条规定是强行平仓制度在期货公司层面的具体体现与落实。以某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为例,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如下(乙方指投资者,甲方指期货公司):a、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大于100%时,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b、由于行情大幅波动,导致乙方资产账户的交易所风险率(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大于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随时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当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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