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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什么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感觉你实际上想问的是:质押权是质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要交付质物才设立? 抵押权是抵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办理登记才设立呢?上面两个问题,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什么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抵押合同生效条件:(一)主体适格。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抵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你搞混了两个概念一是质权设立一是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成立成效动产质押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质押合同,不用什么条件就可以生效,自交付质押物是生效.但有效不代表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两人之间没有什么问题的话就好办,如果质押人不守承诺,把质押物卖掉,而那质押物是不动产的话,而你又没有和他办理质押物的登记,那你就不可以要求买了质押物人偿还,因为别人也是合法所得.如果办理的登记,那你可以要求别人偿还质押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一般从法律上来讲,不动产不是质押,应当是抵押。所以物权法第212条及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3,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质押合同如果真实合法应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分成两种情况:如果质押物不需要履行登记等手续的,自质押物交付质押权人时,质押合同生效;如果是需要登记公示的(如股权、股票、专利权、银行存单等),需要到有权机关办理登记公示手续后,质押合同生效。办理质押一定要区分开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免得质押权人的利益受损。另外,关于质押物的估值,约定在质押合同中的估值,不能作为以后质权变现时候的估值。
我认为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际生效是有区别的。质押合同可以约定自当事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依照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基金、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但达到了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后,质权就实际生效了?举例来说明:甲乙双方约定,乙将某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甲借款100万元。现甲乙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并在工商局办理完毕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此时的质权是否实际生效?实际没有,因为甲乙双方约定,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甲才会将约定贷款转账给乙。此时,乙还未取得贷款,借贷行为还没有发生,质权也就没有实际生效。因此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其是否生效,约定的质权是否实际成立,除了达到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到主合同约定内容、条件是否达到,借贷行为是否发生。
质押合同自成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答案问的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当然是《合同法》。如果是问质权的生效时间。就是你说的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追问: 你说的我知道,但是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是根据担保法还是合同法?我想知道的是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竞合问题。 回答: 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但问题问的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置留的,置留权人优先受偿。先有质权的,再设立留置权,可以,留置权优先。 补充: 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哪一类担保物权具有最优先受偿效力的问题。但题目问的是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追问: 我知道题目问的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是我问的是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是根据担保法还是合同法,因为《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如果本题根据合同法就是合同签订时就生效。还有我想知道的是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竞合问题,是法律的竞合问题而不是同一物上设定多个物权的问题。 回答: 那你在问吧。法律的竞合问题,不就是,谁具有最优先受偿效力的问题吗。关于你说的。我已经回复过了。竞合的 一种情况。先有质权的,再设立留置权,可以,留置权优先。你不能说是哪个法吧。我不是法律人事。呵呵。但这个题。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就是如先有质权,再设立留置权,可以留置权优先。其实也就回答了你的根据哪个法,但关键是不能说根据哪个法。只能说,哪些情况吧。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看来你是学法律的。那你把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竞合的部分再看一下吧。有详细的关于各种情况下,按照哪个法律条款。我的理解是,论情况,而不是直接就说,以哪个法为准。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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